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的可信度。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時性和客觀性的影響。不同來源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程度通常可用下述標準來判斷:
(1)以書麵文件為形式的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
(2)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
(3)審計人員自行收集的證據比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
(4)被審計單位內部控製較好時所提供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製較差時所提供的可靠。
(5)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證據相互印證時,審計的證據較具有可靠性。
(6)越及時的證據越可靠。
(7)客觀證據比主觀證據可靠。
需要指出的是,審計人員獲取審計證據時,應考慮成本效益原則。
三、審計證據的整理與分析
審計證據整理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審計目的不同,審計證據種類不同,其整理分析方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審計證據的整理、分析方法有分類、比較、計算、小結和綜合等方法。
(1)分類:它是將雜亂無章的原始狀態的審計證據按其證明力的強弱或與審計目標的關係等分門別類排列成序,使之條理化、有序化。
(2)比較:將相同的證據按其可靠性與相關性的強弱進行比較,淘汰其中說服力較弱的。具體包括兩個方麵:其一,將各種審計證據進行反複比較,從中分析出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的變動趨勢及其特征;其二,將審計證據同審計目標進行比較,判斷是否符合相關性特征。
(3)計算:主要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對數據方麵的審計證據進行加工、驗算,從而得出所需的新證據。
(4)小結:在對審計證據進行分類、比較、計算的基礎上,再將其進行歸納、總結,得出具有證明力的局部的審計結論。
(5)綜合:指審計人員對所形成的局部審計結論進行綜合分析,最終形成整體的審計結論。
審計人員在對審計證據進行整理過程中,還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1)審計證據的取舍。審計人員在編寫審計報告之前,必須對反映不同內容的審計證據作適當的取舍,舍棄那些無關緊要的、不必在審計報告中反映的次要證據,隻選擇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審計證據在審計報告中加以反映。審計證據取舍的標準大體有:金額的大小。對於金額較大、足以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或者經營成果的反映產生重大影響的證據,應當作為重要的審計證據;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有的審計證據本身所揭露問題的金額也許並不很大,但這類問題的性質較為嚴重,它可能導致其他重要問題的產生或與其他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有關,則這類審計證據也應作為重要證據。
(2)分清事實的現象和本質。某些審計證據所反映的可能隻是一種假象,審計人員必須對其加以認真的分析研究,透過現象找出它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質,而不能被表麵的假象所迷惑。
(3)排除偽證。所謂偽證,是指審計單位等審計證據的提供者出於某種動機而偽造的證據,或是有關方麵基於主觀或者客觀原因而提供的假證。這些證據或因精心炮製而貌似真證據,或者與被審計的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巧合,如不認真排除,往往就會魚目混珠,以假亂真。
【主要概念】
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報告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後續審計
【複習思考題】
1.簡述金融審計程序?
2.審計證據按其外形特征可分為哪幾類?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各自采用哪些獲取的方法?
3.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4.監盤的作用及局限性有哪些?
5.如何判定審計證據的恰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