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素質。人員素質和審計證據呈反向關係,即相關人員的素質愈高,證據的質量也愈高,所需證據數量就較少。
(3)各種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被審計單位良好的管理條件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也是影響其所提供的證據的可靠程度的一個重要因素。
環境證據一般不屬於基本證據,但它可幫助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經濟活動所處的環境,是審計人員進行專業判斷所必須掌握的信息。
二、審計證據的特性
審計證據有兩大特性:充分性和適當性。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又稱為足夠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審計人員的審計結論,是形成審計結論所需最低數量的審計證據。
判斷證據是否充分,應當考慮的因素有:審計風險、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審計人員的經驗、審計過程中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證據的類型與獲取的途徑。
1.審計風險
審計人員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應考慮審計風險。如果審計人員對財務報表和賬戶餘額或某類交易的固有風險的性質估計得嚴重,將其風險水平估計得很高,那麼所需要收集的證據數量就多;反之,所需收集證據數量就少。審計風險具體又受下麵因素的影響:對新創立的被審計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審計風險相對較大,審計人員要有意識地提高審計證據的質量,增加審計證據數量。內部控製薄弱審計風險較大,當審計人員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製存在重要弱點乃至失控時,必須加倍小心,並應收集更詳細、更有力的審計證據,以降低因其內部控製存在缺陷所帶來的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越複雜,審計的相對風險就越大,應收集更多更有力的審計證據,才能把握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的實質。當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不可信賴時,審計風險就大,審計人員應提高警惕。當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不佳時,可能會采用不正當的手段來加以掩飾,審計人員應引起注意。
2.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
越是重要的審計項目審計人員就越需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其審計結論,否則,一旦出現判斷錯誤,就會影響審計人員對審計整體的判斷,從而導致審計人員的整體判斷失誤。相對於不太重要的審計項目,即使被審計人員出現判斷上的偏差,也不至於引發審計人員的整體判斷失誤,故此時審計人員可減少審計證據的數量。
3.審計人員的經驗
審計經驗越豐富,所獲得的證據就越有力,就可減少對證據數量的依賴程度,相反,當審計人員缺乏審計經驗時,少量的證據就不一定能使其發現被審計事項是否存在錯誤或舞弊行為,因而應增加證據的數量。
4.審計過程中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
一旦發現被審計事項存在錯誤或舞弊行為,則被審計單位整體會計報表存在問題的可能性增加,因此,審計人員需增加審計證據數量,以確保能作為合理的審計結論。
5.證據的類型與獲取途徑
如果大多數證據都是以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的第三者所獲取的,且這些證據本身不易偽造,則說明證據的質量較高,所需收集的證據數量就可相對減少,反之審計證據數量就應增加。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前者是指審計證據應與審計目標相關聯,後者是指審計證據應能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密切相關,適當性影響充分性。一般而言,審計證據的相關性與可靠程度越高,所需審計證據數量就可減少;反之,審計證據的數量就要相應增加。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必須和審計目標保持相關聯。通過控製測試獲取證據時,應考慮的相關事項有:內部控製是否存在;內部控製是否有效;內部控製在審計期間是否得到一貫遵守執行。通過實質性測試獲取證據時,應考慮的相關事項主要有:資產或負債在某一特定日是否存在,資產或負債在某特定時日是否歸屬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發生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無關;是否有未入賬的資產、負債或其他交易事項;會計記錄金額是否恰當;收入和費用的配比是否恰當;報表項目分類反映是否恰當、前後是否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