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營改增”對服務業的影響分析
稅收與稅務
作者:王靜靜
摘要:2012年10月1日起江蘇省試點“營改增”,行業包括交通運輸業以及研發、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鑒證谘詢等部分現代服務業。本文結合案例分析“營改增”對現代服務業的稅負、定價機製以及內部管理情況產生的影響。
關鍵詞:營業稅 增值稅 現代服務業 定價機製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正式試點以來,分別於2012年9月1日在北京,2012年10月1日在江蘇和安徽、2012年11月1日在福建和廣東、2012年12月1日在天津、浙江、湖北等地啟動試點。試點的行業包括交通運輸業以及研發、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鑒證谘詢等部分現代服務業。稅率在現行增值稅標準稅率17%和低稅率13%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其中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伴隨著試點城市範圍的進一步擴大,營改增對促進現代服務業合理分工,刺激市場需求,進行結構性減稅,具有重要意義。納入試點範圍內的現代服務業能夠切身感受到稅改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但是,依然有部分財務人員還在糾結於稅率由5%的營業稅稅率增加到6%的增值稅稅率的問題,認為“營改增”加重了企業負擔,由此對“營改增”抱有抵製情緒。本文在此結合案例分析“營改增”對現代服務業的稅負、定價機製以及內部管理情況造成的影響。
一、對服務業稅負的影響
此次試點的部分現代服務業在現行營業稅稅製下歸屬於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5%計算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實施後,按照6%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名義稅率增長1%。但是名義稅率不等於稅改後企業的實際稅負也會增長1%,對於企業實際稅負共同發生作用的因素包括:價內稅向價外稅的轉變、流轉稅金及附加和所得稅的變化、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加、稅改收益的市場分配。
(一)計稅基數和計稅原理發生了轉變
增值稅和營業稅同屬於流轉稅,但營業稅為價內稅,增值稅為價外稅。對於計稅基數來講,營業稅以營業額作為計稅基數計算應交稅額,而應交增值稅的計稅基數是按照銷售環節發生的銷項稅額減去采購環節的進項稅額之差來計算應交稅額。即便試點服務企業沒有進項稅額的抵扣,由於增值稅計價收入低於營業稅計價收入的因素,稅改前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稅負差一定會小於名義稅率差1%。
例1:江蘇至誠會計師事務所稅改前年收入為1 000萬元,應交營業稅1 000×5%=50(萬元),假設稅改後年收入不變,該事務所沒有任何進項稅額的抵扣,那麼,增值稅計價收入 1 000÷(1+6%)=943.40(萬元),應交增值稅943.40×6%=56.60(萬元),稅改後稅收增長=56.60-50=6.60(萬元),而非名義稅率差計算的1 000×(6%-5%)=10(萬元)。現代服務業“營改增”後,隨著固定資產購置、修理費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交納的增值稅也會減少。
(二)流轉稅金及附加的增長
企業除正常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外,還需以此為基數,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隨著稅改前後流轉稅的變化,流轉稅金及附加也會呈同向變化,以例1為例,該事務所稅改前應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稅改後應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6.60×(7%+3%)=5.66(萬元),稅改前後稅負增加5.66-5=0.66(萬元)。包含流轉稅,稅負增加6.60+0.66=7.26(萬元),仍然低於名義稅率差1%計算的新增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