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我國文化產業政策(2 / 3)

2003年6月,文化部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工作會議,全國有北京、廣東、重慶、深圳、西安、沈陽、麗江等九個省市和39個宣傳文化單位參加了改革試點。

2003年11月21日,國家廣電總局電影事業管理局發出了《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影院線公司機製改革的意見〉的通知》,指出要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文化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電影市場體係,完善電影市場管理機製,深化電影院線改革,調整結構,擴大規模,為電影產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意見》要求擴大規模,加強電影院線公司整合;拓寬融資渠道,擴大電影院線公司投入;加快影院改造,改善觀影設施。

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了“深化文化體製改革,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決定》指出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進一步革除製約文化體製發展的體製性障礙”。強調文化體製改革要以體製機製創新為重點,增強微觀活力,健全市場體係,依法加強管理,促進文化事業的全麵繁榮,增強我國文化的總體實力。

2006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製改革的若幹意見》頒布實施,明確了深化文化體製改革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基本目標和主要任務,文化體製改革全麵推開。文化體製改革的重點是實行分類管理。按照文化產品屬性,將文化事業單位劃分為兩類,一類是非營利性公益性文化事業,這主要包括承擔黨和國家喉舌的政治性文化事業,代表國家級水平和民族文化精粹的文化事業單位,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益性文化事業;一類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像娛樂業、音像影視業等。非營利性文化事業,由政府提供資金支持,同時接受社會讚助。改革的重點是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的發展。

三、我國文化產業政策現狀

從2000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建議》中,第一次正式提出“文化產業”概念,到現在我國出台了一係列文化產業政策,為文化產業的蓬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000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幹經濟政策的通知》,規定繼續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對七種出版物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對發展電影實行五項經濟政策,對宣傳文化事業加大財政投入,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宣傳文化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文化經濟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積極發展文化產業”,指出發展文化產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徑。要求把發展文化產業放在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的高度來認識。要不斷完善文化產業政策,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增強我國文化產業的整體實力和競爭力。這就不僅在觀念和理論層麵上,廓清了長期以來妨礙我國文化發展的文化思想,而且在政治科學的層麵上,建立起了發展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新的政策體係。

2003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朱鎔基總理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大力發展旅遊業和文化產業”,把大力發展文化產業作為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結構性矛盾和體製障礙的重要戰略措施。

2004年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報告明確指出:深化文化體製改革,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

2004年,國家統計局頒布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及文化產業分為文化服務(即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出版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網絡文化服務,其他文化服務)和相關文化服務(即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兩大類。第一次對文化產業有了科學的分類。

2004年7月,文化部頒布了《關於修訂〈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規定〉、〈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文化部負責全國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活動的歸口管理和宏觀調控的職權。《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強化了對載有淫穢等不良信息的網上文化產品內容的查處和處罰力度,並將對提供含有淫穢色情等違法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經營單位進行嚴厲打擊作為網吧整頓專項行動第三階段的重要內容。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音像出版、批發單位舉辦的音像製品訂貨會、展銷會加強監督管理。音像製品出版、批發單位應當在音像製品訂貨會、展銷會結束後30日內,向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送總結材料。總結材料應當載明訂貨會或者展銷會的舉辦單位名稱、舉辦地點、時間、參展單位和產品目錄等。指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規定了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製度。

2005年3月29日,為了調整對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有關精神,推動文化體製改革,促進文化產業發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了《關於文化體製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文化體製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兩個《通知》公布若幹支持文化發展的稅收政策。從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在文化體製改革試點中由經營性事業單位轉製的文化企業以及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的新辦文化企業免收企業所得稅。此外,《通知》還對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將享受的一係列稅收優惠做出了規定。

《關於文化體製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文化體製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將免征企業所得稅;同時,原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由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通知》還規定,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關於文化體製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地區,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包括文藝表演團體、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等18類),自工商注冊登記起,將免征三年企業所得稅;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可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通知》還對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將享受的一係列稅收優惠作出規定: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準,免征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物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統一享受相應的優惠;對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電影製片廠或經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電影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