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我國文化產業政策(1 / 3)

文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與之相關的管理製度、政策法規。一般來說,文化產業管理製度、政策法規,影響著一個時期的文化產業的發展,影響整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的升級換代。時至今日,發展文化產業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要確保文化產業健康、順利、科學的發展,必須不斷完善文化產業政策。

文化產業政策影響著文化產業的發展走向,科學地界定文化產業政策及相關概念,對於全麵認識文化產業和發展文化產業具有特別的意義。

一、文化產業政策及相關概念

1.文化政策

文化政策是國家或政黨為實現一時期的文化建設的路線而製定的行動準則,是國家根據文化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促進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發展、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手段的總和,是國家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物博物等文化領域實施意識形態管理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製度性的規定、規範、原則和要求體係的總稱。

文化政策是文化的政治表現形式,作為國家文化行為和政治行為,它充分體現了國家政治意誌,它以國家利益為最高利益。它主要體現在國家文化利益和人民文化利益的統一上。

2.文化經濟政策

文化經濟政策是黨和國家為指導和調節文化、藝術事業活動和經濟利益所製定的規則和措施,是黨和國家文化方針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在文化領域的具體體現,是政府間接管理文化事業,促使其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文化事業繁榮發展的內在要求。文化經濟政策一般包括文化投資政策和扶持政策、文化稅收和價格政策、文化產業政策和社會捐助、社會保障政策等,其目標是為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文化經濟政策是黨和國家為指導和調節文化、藝術事業活動和經濟利益所製定的規則和措施。

3.文化產業政策

文化產業政策是文化政策的一部分,它不同於一般文化經濟政策,它要解決的是如何引導文化產業穩定、持續發展的問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文化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但又與文化經濟政策有著極為密切的聯係。文化產業政策的目標是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文化產業內部實現優化配置,建立高效和諧的文化產業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文化持續、協調、健康的發展。因此,要完善文化經濟政策,就要著眼於調整文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改革文化管理體製和文化運行機製,以推動文化產業的全麵發展,增強文化產業的市場競爭力。

二、我國文化體製改革曆程

我國的文化產業政策是伴隨著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體製改革而逐漸出台的。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文化體製源於前蘇聯,是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經濟實行了由計劃到市場的根本性轉變,人們的社會生活也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行的文化體製在文化權利配置、文化管理方式等方麵暴露出諸多問題,文化管理麵臨著新形勢和新挑戰。為了適應新的文化事業發展形勢,我國政府堅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積極推動文化體製改革進程,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

1978年10月,鄧小平代表黨中央在全國文學藝術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會上的祝辭,提出了新時期我國文學事業發展的一係列指導方針。對於文化體製而言,這個講話奠定了理論基礎,指明了前進方向。

1980年2月,全國文化局長會議明確提出“堅決地有步驟地改革文化事業體製,改革經營管理製度”。

1983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文藝體製需要有領導、有步驟地進行改革。“改革是為了促進社會主義文藝的繁榮,提高作家、藝術家的思想素質,提高作品的思想藝術質量。”

198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文化部《關於藝術團體的改革意見》,要求改革全國專業藝術表演團體數量過多、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在大中城市,專業藝術表演團體要精簡,重複設置的院團要合並或撤消,對縣市專業文藝團體設置也提出了調整的必要;模仿經濟體製改革的經驗,在文化單位推行以承包經營責任製為主要內容的改革,以解決吃大鍋飯和管理太死的體製弊端。同時實行以文補文、多業助文的改革措施,以解決文化單位出現的經濟困難。

1987年,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改進舞會管理的通知》,正式認可營業性舞會等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1988年,國務院批轉了文化部《關於加快和深化文化體製改革的意見》,1989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文藝的若幹意見》,提出文藝團體實行雙軌製的具體意見,即一軌為國家扶持的少數全民所有製院團,另一軌為多種所有製的藝術團體。國家主辦的全民所有製院團要少而精,這些院團應當是代表國家和民族藝術水平的,或帶有實驗性的,或具有特殊的曆史保留價值的,或是少數民族地區的;大多數藝術團體實行多種所有製形式,由社會各種力量主辦。

1988年,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正式提出了文化市場的概念,明確了文化市場的管理範圍、任務、原則和方針。

1989年,國務院批準在文化部設立文化市場管理局,全國文化市場管理體係開始建立。

1996年,十四屆六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幹重要問題的決議》,提出了文化體製改革的任務和一係列方針。《決議》認為“改革文化體製是文化事業繁榮發展的根本出路”,改革的目的在於增強文化事業的活力,充分調動文化工作者的積極性,多出優秀作品,多出優秀人才。強調改革要符合精神文明建設要求,遵循文化發展內在規律,發揮市場機製的積極作用,區別情況,分類指導,理順國家、單位、個人之間關係,逐步形成國家保證重點、鼓勵社會興辦文化事業的發展格局。

2000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建議》,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文化產業”概念。

2001年,中共中央批轉了中宣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深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若幹意見》,《意見》提出了文化體製改革要以發展為主題,以結構調整為主線,以集團化建設為重點和突破口,著重在宏觀管理體製、微觀運行機製、政策法律體係、市場環境、開放格局等方麵進行探索,以進一步壯大實力,增強活力,提高競爭力。強調要加強黨對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領導,始終掌握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資產配製的控股權、對宣傳業務的審核權、對主要職務的任命權。

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文化體製改革的目標。強調文化建設在三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中的基礎性和戰略性地位,明確文化體製改革的總目標是逐步建立黨委領導、政府管理、行業自律、企事業單位依法運營的文化管理體製;要求健全文化市場體係,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產品生產經營體製;完善文化產業政策,鼓勵多渠道資金投入,促進各類文化產業發展,形成一批大型文化企業集團,增強文化產業整體實力和國際競爭力;依法規範文化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