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我國文化產業政策(3 / 3)

2005年8月2日,中宣部、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文化產品進口管理的辦法》。《辦法》從總量規模、結構以及行業分布等多個方麵,對進口文化產品和服務進行了令行禁止的明確和細化。對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進行了一一界定,而且在“控製總量、合理布局、優化結構”的總體原則之下,進一步明確和梳理了網絡遊戲,音像製品,營業性演出,境外電視劇、影視動畫片和電視節目的引進及合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境外報刊發行及版權貿易等文化產品及服務的進口管理辦法,並提出了實行文化產品進口經營許可證製度和年檢製。

2005年8月,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聯合製定了《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幹意見》。這是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進一步規範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維護國家文化安全,促進文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而製定的。《意見》對相關工作提出了明確的“允許”和“禁止”事項。《意見》允許外商以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包裝裝潢印刷、書報刊分銷、可錄類光盤生產、藝術品經營等企業。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出版物印刷和隻讀類光盤複製等企業。在不損害我國審查音像製品內容的權利的情況下,允許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導地位的方式設立除電影之外的音像製品分銷企業。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意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和經營演出場所、電影院、演出經紀機構、電影技術等企業,參與國有書報刊音像製品發行企業股份製改造。《意見》禁止外商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及播放公司、電影製作公司、互聯網文化經營機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港澳除外)、文藝表演團體、電影進口和發行及錄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資從事書報刊的出版、總發行和進口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總發行和進口業務,以及利用信息網絡開展視聽節目服務、新聞網站和互聯網出版等業務。外商不得通過出版物分銷、印刷、廣告、文化設施改造等經營活動,變相進入頻道、頻率、版麵、編輯和出版等宣傳業務領域。《意見》還對引進外資的審批、投資方的資質提出明確要求,並強調要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做好引進外資工作;要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製,從嚴發放許可證,認真執行年度審核製度;各級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大力推進綜合執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自2001年我國承諾開放文化相關領域後,文化市場經曆了四年無序而熱烈的外資湧入,隨著《意見》的出台,表明我國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原則進行文化開放的根本立場沒有變,而是在開放領域、階段、方式以及進入後的監管方麵力圖實現製度化與規範化。同時也意味著我國在文化領域對外開放的政策導向逐步向加入WTO的實際承諾歸位,由以試點為特征的政策性開放,轉變為法律框架下的規範性開放。

2005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幹決定》。《決定》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進入以下領域:博物館和展覽館、藝術教育與培訓、文化藝術中介、旅遊文化服務、文化娛樂、藝術品經營等。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等業務;不得經營報刊版麵等;不得進入國有文物博物館。《決定》旨在充分調動全社會參與文化建設,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進一步引導和規範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逐步形成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提高我國文化產業整體實力和競爭力。這是國家鼓勵非公有資本進入博物館行業的首份政策文件,它首次從政策層麵上給予非公有製經濟在文化領域合法的市場主體地位,從未來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宏觀角度,為民營文化資本的崛起提供了政策依據。這對於因政策導向不明而始終霧裏看花的中國民營資本來說,無疑是雲開霧散。

2005年11月4日,文化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意見》指出,“民營表演團體來自於民間,成長於民間,服務於民間,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並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市場準入、演出審批、財稅支持、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定、參與對外文化交流、人才培養、輿論支持等方麵進行了論述,以期通過政策導向的力量,讓不同所有製的文藝表演團體能夠平等競爭,良性互動,共同繁榮。《意見》中蘊涵著許多事關文化體製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全局的製度創新。如允許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以合資、合作、並購等形式,參與市、縣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製,允許國有文藝院團演職人員經單位批準離職自主創辦民營文藝表演團體;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加全國性文藝評獎、調演活動,並與國有文藝表演院團享受同等待遇;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加政府對外文化交流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支持有條件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加國際民間文化交流活動和到國外演出、投資、注冊公司,對積極開拓國外市場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可給予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及相關技術人員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並與國有文藝院團演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同一標準等等。所有這一切,為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成長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讓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真正迎來了絢爛的春天。從演出市場的現實狀況來看,《意見》有利於形成合理的演出市場主體結構,有效地調動社會力量和民間文藝工作者參與文化建設的積極性;而從更為深遠和宏觀的角度而言,依托《意見》形成的政策支撐,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也將變得更加清晰和有力。

2006年6月22日,文化部發出了《關於完善審批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演出市場管理,簡化審批手續和審批環節,降低演出經營成本和票價,促進演出市場的健康發展,提出政策依據。

2006年12月,文化部發布了《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對2004年《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進行了再次修訂。新修訂的《辦法》放寬了音像製品經營門店的市場準入標準,簡化了審批程序;鼓勵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創新連鎖經營方式,降低音像製品經營成本;進一步明確了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細化處罰規定;提高了行政工作透明度,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公開所有審批事項,公示、公開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