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全麵解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2 / 3)

但是,組織機構代碼無法在源頭對機構進行賦碼以保證數據的權威性和及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充分發揮在我國社會信用體係建設中的橋梁作用。統一代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主體標識碼,並通過預賦碼段、源頭賦碼、信息回傳的方式,有效避免了組織機構代碼存在的不足;通過立法將統一代碼的地位予以明確,使其成為各類機構的唯一通行標識碼。統一代碼編碼結構的設計,充分體現了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的要求,同時最大程度地滿足各部門管理需求、降低改造成本。

由此可以看出,統一代碼就是組織機構代碼的升級版。通過繼承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穩定性、全覆蓋性、經濟性等優點,並通過國家層麵的頂層製度設計有效克服其不足,統一代碼將徹底解決我國當前機構代碼混亂的局麵,全麵推動社會誠信體係建設步入正軌。

2、解讀二:規定了“一證一號”的實施要點。

2014年6月4日,國務院國發[2014]20號文首次提出“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製度”,此後全國各地“三證合一”、“一證一號”的改革急速升溫。2015年初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到要推進“三證合一”工作,又在3月份考察工商總局時提出年內實現“三證合一、單一號碼”的硬要求。

此次國務院33號文指出:“對於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標注在注冊登記證(照)上。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現行的注冊登記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分別申領辦理,改為一次申領辦理,取得唯一統一代碼”;“工商部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在2015年底前實施”。這意味著“一證一號”的範圍從原來的商事主體擴展至所有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方法和時間期限也在文件中明確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於新設立的商事主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工商部門將在其注冊登記時發放標注有統一代碼的新版營業執照;2016年1月1日起,對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和其他組織,編辦、民政等其他12個機構登記管理部門對其所管理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標注有統一代碼的新版注冊登記證(照)。

3、解讀三:明確了統一代碼應用的要求。

為實現平穩過渡,國務院33號文規定,“各有關部門應盡快完成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代碼的過渡。短期內難以完成的部門可設立過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難的個別領域,最遲不得晚於2020年底。”此處的有關部門並不僅限於登記管理部門,還包括使用各類機構代碼的應用部門。因此,登記管理部門除了應在2015年底前為新設立的機構發放統一代碼,還應在過渡期內,在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的協助下,盡快建立統一代碼與原有注冊登記碼的映射關係,逐步完成存量代碼向統一代碼的轉換,保證信息的互聯共享。對於應用部門,也應在組織機構代碼管理的協助下,盡快完成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代碼的轉換。

全麵推行和應用統一代碼之後,各政府部門和商業機構都應當在業務和信息係統中以統一代碼作為其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唯一標識;通過統一代碼,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協同,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可以方便地獲取法人和其他組織主體,以及相關自然人的各種社會行為和監管信息,從而建立起數字化的社會信用體係。

例如,在登記管理環節,通過統一代碼實現工商、質檢、稅務、公安等監管部門的業務聯動,可以實現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從源頭對非誠信機構和個人設立準入門檻;財政、金融、外貿的有關部門,可以用統一代碼作為紐帶實現各部門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聯合監管,防止偷漏稅及金融詐騙等問題;外貿、海關、稅務、銀行等部門可以通過統一代碼高效地解決進出口貿易問題,加強出口退稅等管理工作;公、檢、法部門可以利用統一代碼,更有效地采集信息、打擊犯罪,保障社會的安全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