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麵解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
信息化研究
作者:俞科 陳勝 石佳豔 譚麗
一、背景
我國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代碼標識製度的建設,可以追溯到26年前。1989年,國務院發布了75號文《關於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製度的通知》,推出了組織機構代碼。26年來,由於缺乏國務院層麵的法律支持,組織機構代碼盡管得到了廣泛應用,但是多種機構代碼體係仍然在各個行政管理係統中長期存在和使用,如工商注冊號、納稅人識別號、機構信用代碼等。機構代碼的不統一,導致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機製,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信用體係的建設。為此,2013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對於個人以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已獲得社會各界的共識;但是,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能形成統一的方案。
2015年3月,李克強總理率領14部委負責人考察工商總局,提出年內實現“一證一號”的硬要求,各部門達成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應用於“一證一號”改革的共識。6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轉批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正式明確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頂層製度設計。國務院33號文的發布,徹底消除了各地在“一證一號”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種種亂象,第一次在國家層麵確定了統一代碼的管理機製和地位,對於促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二、統一代碼的構成和特性
統一代碼以當前已在社會各界獲得廣泛認可和應用的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充分體現了國務院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要求。在設計過程中,統一代碼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的功能。統一代碼的長度為18位,其中包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6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1位校驗碼。
其中,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和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均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具體編碼規則將在後續出台的統一代碼國家標準中予以明確。第3-8位的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根據GB/T 2260-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來確定。第9-17位的主體標識碼直接采用現有的組織機構代碼。第18位是校驗碼,具體計算公示將在後續出台的統一代碼國家標準中予以明確。
作為組織機構的一種編碼規則,統一代碼具有以下5個特性:
1、唯一性:一個主體隻能擁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隻能賦予一個主體。
2、兼容性:統一代碼最大程度地兼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含義代碼的穩定可靠,又能發揮有含義代碼便於分類管理的作用。
3、穩定性:在主體存續期間,不管其信息發生什麼變化,統一代碼均保持不變。
4、全覆蓋: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適當方式換發統一代碼。
5、協調性: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代碼和自然人統一代碼(公民身份證號碼)倍數一致,都是18位。
三、統一代碼製度的解讀
1、解讀一:統一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升級版。
26年來,組織機構代碼在社會各界得到了廣泛應用,其具有以下優點:組織機構代碼是無含義碼,可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組織機構;集中賦碼機製保證了國家代碼數據庫的良好質量,為各部門的數據共享和數據應用奠定了基礎。從技術上來說,組織機構代碼已經具備了機構“身份證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