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禮儀文書(6)(2 / 2)

有的墓碑不隻標名,還要在背後刻碑文。碑文的內容一般為姓名、世係、籍貫、行為事跡、學術文章、年壽、逝世年月、子孫大略、葬時葬地,最後是押韻的銘文,這種帶銘文的碑文也就是所謂墓誌銘。新式的墓碑也有在背麵刻碑文的,內容一般概述逝者的生平事跡。這種墓碑對於銘記烈士、名人的事跡等,有一定的意義。

墓碑文一般包括姓名、籍貫、家世、經曆、功績(包括著述)、品德、逝世時間、葬地。這是正文部分,用散文寫成(亦有韻文者)這一部分稱為誌,有時在“誌”之前加點序文,稱為序。最後是銘,多用詩賦體寫成,是讚頌部分。故一般認為,碑文由序、誌、銘三部分構成。其實在寫作過程中,有的三者俱全,有的隻有誌和銘,有的隻有序和誌。特別是後世的墓碑文、墓誌文,多有變異,稱為“變體”,幹脆是序誌為一而無頌詩。總之碑文的書寫,應隨時變化,不必拘泥於陳規。

2.墓誌

為了使墓碑免於損壞,有人便把墓碑埋在墓中,即使地貌變遷了,也知道墓中埋的是何人,於是又有了墓誌。

墓誌較小,一般為正方形,且要刻石加蓋,上書某朝某官某人墓誌,叫“書蓋”。有了“篆額”和“書蓋”,碑文、墓誌的前麵就不必再刻題目了。當然也並非絕對不能。如果是夫婦合葬墓,書題不書婦名亦可,但要在文中說明。

墓碑、墓誌的內容大體相同,隻是誌求簡明,碑尚豐麗。

3.撰寫碑文時的注意事項

(1)事跡要真實,重點要突出。墓碑墓誌,就其中心來說,就是要通過對逝者品德、業績的記述,為其歌功頌德以勵後人。因此,事跡必須真實,切忌虛擬和浮豔。人的一生所作事情頗多,撰寫碑誌需擇其要者而書之,且勿事無巨細麵麵俱到,衝淡重點。隻要選擇二三件甚至一件突出事跡,詳加記述,便足以表現人的思想品德和才能。

(2)棄舊揚新,評價公允。人類的精神風貌、道德觀念,是社會曆史的產物,既有曆史的繼承性,又有時代的變化性。有些精神品質、道德觀念有一定的穩定性,古今相承皆可為用。諸如公正無私、清廉持政、英勇無畏、堅貞不屈、富貴不淫、貧賤不移、孝敬父母、禮賢下士、兼聽則明、剛正不阿等即是。而有些觀念,諸如多子多福、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生最大的幸福就是吃喝玩樂盡情享受、女人應為亡夫殉節、生死有命、富貴在天等,均應拋棄。撰寫碑文時務必注意。

(3)語言精練,篇幅短小。碑文是為亡人樹碑立傳,除求事跡真實突出外,在用語上應力求精練、準確,句子不宜過長,文章應短小精悍、意蘊感人。碑文一般在千字之內。以七八百字為宜。墓誌更短,一般在五百字之內,以三四百字為宜。

(4)切忌過俗,重視文采。人物傳記屬曆史範疇,它既不能與曆史等量齊觀,又不能忽視其曆史性。如此,便決定了撰寫墓碑、墓誌,在遣詞造句、語言運用上必須講究。一般短小精悍的碑文,既可以當曆史著作看,又可以當文學作品讀;既可經得起曆史考驗,又可供文人學士觀賞。因而既要避免俗不可耐的方言土語,又要避免辭藻的玩弄與堆砌,應做到文而不古,雅而不艱。

撰寫碑文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求作者必須有較高的思想認識與理論水平、豐富的社會閱曆、廣博的知識與深厚的文化功底。

例文:黃花崗七十二烈士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