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份轉讓限製分析
運營
作者:王佳月
隨著《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並相繼發布一係列業務規則,“新三板”市場的內涵也出現了變化和發展。自2009年開始實行了近四年的“證券公司代辦轉讓係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下稱“中關村試點”)發展成為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為交易平台的全國性證券市場(下稱“新三板”)。
與“中關村試點”期間和主板之間的區別
關於股份轉讓限製,現行新三板市場的相關業務規折中保留了“中關村試點”期間的一部分規定,但同時也進行了刪減。如,根據中關村試點期間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對於掛牌前12個月內對掛牌公司增資的,對貨幣增資以及非貨幣增資部分股票都分別實行不同期限的限製轉讓。而在現行規則中則將上述限製予以刪除。這增加了掛牌公司股票的流動性,也可以間接地給掛牌前的公司帶來更好的融資效果。
較之主板市場股票鎖定規則,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轉讓環境更加寬鬆。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製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36個月,而新三板市場則規定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製人所持有股票在掛牌之日、掛牌滿一年以及掛牌滿兩年等三個時點可分別轉讓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另外,對於公司其他股東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12個月,而新三板則不設限製,其他股東所持股票在掛牌之日即可一次性全部轉讓。
案例分析
案例一:
A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4月9日整體變更為A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本1000萬股。2013年8月25日,A公司在新三板掛牌。期間股權結構沒有發生過變化。A股份公司成立時股權結構如下:
對A公司股票解除轉讓限製情形分析如下:
1.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所有股東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在2014年6月7日股份公司成立滿一年之前不得轉讓。即,在公司掛牌之日,A公司沒有可供轉讓的股票。
2.在2014年4月9日股份公司成立滿一年之時點,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8條規定,東盛時裝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控股股東,其所持股份可在此時轉讓三分之一,即可轉讓股份數量為3,000,000股,其餘6,000,000股受到轉讓限製。
3.王曉東與周冰並非掛牌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其股票轉讓不受新三板業務規則限製。但根據《公司法》第142條之規定,作為公司董事、監事,王曉東與周冰所持股份在2014年4月9日這個時點僅能轉讓其各自所持股份的25%。
至此,2014年4月9日第一批解除股票轉讓限製的情形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