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簡述不同貿易術語下“倉至倉”條款保險責任適用範圍(3 / 3)

3.CPT:“運費付至(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後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如涉及多個承運人,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風險即轉移至買方。由於是賣方指定承運人,當賣方交貨地點在其所在地倉庫時,風險在賣方所在地倉庫即轉移至買方,買方獲得對貨物的可保利益,因此,在買方購買保險的情況下,保險期間是“倉至倉”;如若賣方交貨地點不是在其所在地時,則賣方還需承擔貨物從其所在地倉庫出發到出口國指定地點(碼頭、集裝箱貨運站、堆場、機場等)的風險,除非賣方專門對這段路程投保,否則在此術語下,買方投保時保險人隻承擔從指定交貨點到買方倉庫的風險,那就不是真正的“倉至倉”。

4.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和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風險的轉移發生在交貨完成時,此術語下,由賣方負責購買保險,賣方可通過背書的方式將保單轉移給買方。CIP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交貨點在賣方所在地,此時賣方投保,貨物從賣方倉庫到買方倉庫發生屬於承保範圍的損失時,買方憑賣方轉讓的保險單向保險人索賠;第二種情況是交貨地點在出口國非賣方所在地的其他地點,如果貨物從賣方倉庫運抵出口國其他指點地點交貨給承運人其間發生承保範圍的風險,由於此時風險還沒有轉移,貨物所有權仍在賣方,且賣方辦理的保險手續,則由賣方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如果貨物損失發生在出口國指定的其他地點貨交承運人之後,由於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買方,因此由買方憑賣方轉讓的保險單向保險人索賠。由上可以看出,不管是哪種情況,CIP術語條款下保險期間涵蓋整個運輸過程,是真正的“倉至倉”條款,隻是在不同情況向保險索賠的對象可能有所不同。

5.DAP、DAT和DDP:DAP“目的地交貨”和DAT“終端(點)交貨”是2010年通則中新增加的兩個貿易術語。這三種貿易術語為進口地交貨,交貨地點可以是目的港船上、碼頭、集裝箱堆場、買方指定倉庫等。若這三個術語的交貨地點在買方所在地倉庫,且由賣方投保,如果發生屬於保險人承保範圍內損失,其承保的責任就是完整的“倉至倉”,由賣方向保險公司索賠;若指定的交貨地點不是買方所在地倉庫,而是進口國其他地點,則保險期間是“倉至交貨點”。

三、結論與啟示

根據以上分析,《Incoterms [R] 2010》不同貿易術語下,保險責任的實際期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由表1可以看出,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保單上所載明的“倉至倉”條款承保範圍不一定全是從發貨人的倉庫到收貨人的倉庫,保險人實際的保險期間受到貿易術語、風險轉移、保險利益和投保人等因素的影響,可能會縮短至“船至倉”、“交貨點至倉”等情況。因此,如何正確地理解和運用不同貿易術語下“倉至倉”條款,對於保障投保人的權益至關重要。在非真正的“倉至倉”條件下,為了減少損失,賣方或是買方要麼選擇其他的貿易術語,要麼對該貿易術語下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那段範圍單獨投保,以減少損失,如FOB、 CFR和FAS術語下,貨物從裝運港賣方倉庫到裝上船期間的損失如欲得到賠償,賣方就需要另外向保險公司單獨投保。對於某些內陸企業而言,采用FOB或CFR術語內陸啟運地至裝運港這個過程的風險相當大,建議出口方應通過合理的選用價格術語或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條款及時將風險轉移給進口商或是以投保的方式轉移給保險公司,如投保“陸運一切險”等。而D組三個術語下,當指定交貨地點在進口國買方倉庫以外的其他地點時,買方可以另外購買從進口國交貨點到買方倉庫所在地這段運輸的保險,萬一發生承保範圍的損失就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注釋:

①劉秀玲:《國際貿易實務》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頁.

②劉愷鈞,呂佳:《國際貿易慣例與公約教程》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頁.

參考文獻:

[1] 應世昌.新編海上保險學(第二版)[M].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10:215~216.

[2] 袁建華.海上保險原理與實務(第三版)[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1:34.

[3] 劉秀玲.國際貿易實務[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1:51~60.

[4] 劉愷鈞,呂佳.國際貿易慣例與公約教程[M].複旦大學出版社,2009:30~34.

[5] 辛玉興.國際貨運保險中“倉至倉”條款的掌握和運用[J].對外經貿實務,2000,(07):17~22.

[6] 楊樹明,王曉寧.淺析倉至倉條款的隱性陷阱[J].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9,(02):1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