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簡述不同貿易術語下“倉至倉”條款保險責任適用範圍(2 / 3)

(一)第一組: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的貿易術語:FOB、FAS、CFR、CIF

1.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或已裝上船的貨物交貨,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根據《Incoterms [R] 2010》的解釋可知,賣方承擔的貨物風險範圍是貨物運離賣方倉庫前的滯留期間,比如內部貨運管理操,包裝、刷嘜等,運送至港口途中以及在港口作業將貨物裝至指定的船上,買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以後的風險。在買方購買保險的情況下,買方是保單合法持有人,雖然保險期間是“倉至倉”,但買方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始於買方對保險標的開始承擔風險時,在FOB術語下,即是貨物裝上船以後。因此,如果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賣方倉庫運至裝運港途中或在港口作業時發生意外(如貨物起吊過程中不慎落海等),均不能獲得賠償。與《Incoterms2000》相比,這裏FOB風險的轉移發生了變化,從原來裝運港的“船舷”為界轉為“船上”為界,CFR和CIF風險的轉移變化也是如此。結合可保利益原則分析本文開頭的案例,在FOB術語條件下,貨物自啟運地倉庫到裝上船的這段距離,賣方雖然享有保險利益卻因為此時保險合同的雙方為保險人和買方,賣方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持有人,當貨物在此期間發承保範圍內的風險損失時,根據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三個條件,保險人可以拒絕賣方提出的賠償。而此時買方雖然與保險人有著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卻因為對貨物沒有保險利益,同樣也不能要求保險人賠償,因此FOB條件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實質上已縮短至“船至倉”條款,即保險公司對保險貨物所擔的責任是從裝運港船上開始到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

2.FAS:“裝運港船邊交貨”,是指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邊,如放置碼頭或置於駁船上,即履行了交貨義務。買方從此刻時,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買方購買保險的情況,“倉至倉”保險期間也縮短至“船至倉”。

3.CFR:“成本加運費”至指定目的港。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轉移,費用轉移點則在目的港。對於C開頭的貿易術語,我們必須注意風險轉移的臨界點在裝運港,而費用轉移點在目的港。買方對貨物的可保利益開始於風險轉移點,而不是費用轉移點。在買方購買保險的情況下,“倉至倉”保險期間實質為“船至倉”。

4.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至指定目的港”。此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轉移,賣方必須為在途貨物辦理保險。一般情況下,賣方與保險公司簽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貨物運離載明的裝運港倉庫至裝運港裝上船舶(包括裝船的過程),賣方對貨物承擔風險,因而具有可保利益。在這個階段,賣方是保單合法持有人,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若期間發生了承保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向賣方賠償。貨物裝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賣方可通過背書將保單轉讓給買方,買方即刻起合法持有保單,同時也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如貨物交到船上至最終運抵保單上所載明的收貨人倉庫期間發生意外,買方有權憑保單向保險公司依法索賠。在此,保險期間才是完整的“倉至倉”期間。隻不過,貨物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裝上船之前遇到承保範圍內的風險由賣方向保險人索賠;而貨物從裝運港裝上船起至目的港收貨人倉庫期間發生承保範圍內的損失則由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本文案例中,如果雙方選擇的貿易術語是CIF而不是FOB,那保險人就必須向賣方賠償。

(二)第二組: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EXW、FCA、CPT、CIP、DAP、DAT和DDP

1.EXW:“工廠交貨”是指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如工廠、車間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無需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買方需負責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並將貨物從交貨地點運至最終目的地,承擔期間的全部責任、風險和費用。在此術語下,一般由買方購買保險,保險期間涵蓋完整的“倉至倉”。需要注意的是,“倉至倉”條款的保險責任始於貨物運離載明的起運地(港)發貨人的倉庫開始運輸時,也意味著貨物在賣方倉庫中的裝貨過程以及滯留期間並不在保險期間,如其間發生意外,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在買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風險在交貨地點轉移至買方。若交貨地點在賣方所在地倉庫,在買方購買保險的情況下,保險期間是完整的“倉至倉”期間;若交貨地點是在其他指定地點,賣方隻需將尚在運輸工具上未卸載的貨物交予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它人處置時,即完成交貨,此刻風險也由此轉移至買方。在此情況下,買方購買保險所享受的保險責任期間是賣方交貨後至最終倉庫,是“交貨點至倉”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