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不同貿易術語下“倉至倉”條款保險責任適用範圍
外貿業務探討
作者:劉主光 張建民等
在國際貨運保險中,“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保險責任起訖期間的重要條款。目前很多外貿從業人員缺乏對此條款的正確認識,在貨物遭受損失時不能得到相應賠償,從而造成巨大的損失。本文引用實例,詳細解讀“倉至倉”條款,結合保險賠償的三個基本原則,闡述“倉至倉”條款在《Incoterms [R] 2010》11個貿易術語下保險責任的適用範圍。
一、 “倉至倉”條款解讀
某年8月,我國某出口公司對外簽訂一份以FOB為條件的農產品合同,買方已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從我公司倉庫運往裝運港碼頭時發生承保範圍內的損失,事後我公司以保險單含有“倉至倉”條款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被拒絕,後我公司又請買方以買方的名義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同樣遭拒絕。本案例中,為什麼在投保了“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發生了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卻得不到賠償?對此,首先我們需要對“倉至倉”條款進行解讀。
在國際貨運保險中,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標的承擔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即為保險期間。由於海運貨物保險是對特定航程中貨物的保險,航程過程不確定因素多,一般沒有固定的時間期間,國際上通用的做法是采用“倉至倉條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簡寫W/W)設定保險責任期限。
在最早使用的貨物承保單上(S.G.保單),並沒有現在的“倉至倉”條款,承保的期限始於貨物已實際裝上船至貨物運抵港口從船上卸下到碼頭為止,即保險人僅承擔海上航程及卸船過程中的風險。隨著貿易的發展,為適應商人更多的需求,1912年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正式引入倉至倉條款,將保險責任空間擴展到航程起始和終止兩端含內陸運輸的整個正常運輸過程。此後,“倉至倉”運輸條款發展為國際慣例。
我國1981年修訂的《中國保險條款》規定,本保險的“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理解此條款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責任始於“貨物運離保單上所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開始正常運輸時”。若還未運離倉庫,而是在倉庫內的作業,比如打包,刷嘜,裝車等內部操作,此時如果發生倉庫失火,被盜等意外,均不在保險期間。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運離倉庫開始正常運輸”,若貨物運離倉庫,不是開始正常運輸,而是運往別處倉庫再處理,然後再運往碼頭,此時最後的倉庫才是真正的起運倉庫,保險責任也從運離此倉庫開始。
2.責任終止於以下幾種情況:(1)貨物抵達保單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這是正常情況下的一種責任終止,比較好理解。(2)貨物抵達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儲存處。如果貨物抵達最後倉庫之前,進入某個中轉倉庫,收貨人為節約成本,在中轉倉庫開始轉售貨物,以貨物抵達此中轉倉庫時,保險責任中止,即便此中轉倉庫是含在正常運輸途中,保險責任也自此終止。(3)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非正常運輸是指在運輸過程中由於遇到被保險人無法控製的一些情況,致使貨物無法運往原定卸貨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貨、重裝或轉運,以及由此而發生的運輸延遲、繞航或運輸合同終止等情況。一旦發生非正常運輸,當貨物在中途某個港口卸下、入倉而不再向原目的地運送,隻要貨物進入該倉庫,保險責任即刻終止。若被保險人在獲知因其無法控製的原因致使被保險貨物發生了運輸延遲、繞航等情況後,及時通知了保險人並根據情況加繳了適當的保費,保險單繼續有效,這也就是說保險人擴展了自己原先的責任,繼續對被保險貨物負責。(4)貨物卸離海輪未滿60日,開始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目的地。(5)貨物卸離海輪滿60日。以上五種情況,以最先發生情況為責任終止點。
二、結合可保利益原則,不同貿易術語“倉至倉”條款的適用
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必要要件,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國際貿易中,究竟是進口商還是出口商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取決於誰與貨物有直接的利益關係。保險賠償的三個基本條件:(1)索賠人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者;(2)索賠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3)發生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內的損失。隻有具體結合不同的貿易術語才能正確地理解和運用“倉至倉”的保險條款。
國際商會2010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將原來的13種貿易術語縮減至9種,另增加DAP、DAT,共計11種貿易術語。同時,根據適用範圍劃分為兩類:第一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FAS、FOB、CFR和CIF;第二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如EXW、FCA、CPT、CIP、DAP、DAT和DDP。在《Incoterms [R] 2010》中涉及由賣方購買保險的隻有CIP和CIF術語,其他9個術語,買賣雙方均無義務辦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