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滓洞刑訊室考
春秋筆
作者:孫丹年
有一個流傳極廣的說法:“渣滓洞裏有‘中美合作所’48套刑罰,凡是關押在渣滓洞的革命者,全都要經受酷刑折磨……”如果進一步了解有哪些革命者在渣滓洞受過刑?受的什麼刑?受過幾次刑?由哪幾名特務施刑?受刑的後果是什麼?則無人能準確回答。
孫曙問刑具的來曆
孫曙是浙江諸暨人。1949年5月,18歲的高中生孫曙與3位同學一起報考解放軍第二野戰軍軍大三分校,編入西南服務團第六支隊。1949年12月孫曙隨部隊進入重慶城,被分配在軍管會公安部第二處內勤科擔任偵察員。12月16日,他們按照《接收匪特機構計劃》,接管了國民黨在西南的特務機構保密局、中統局。內勤科的任務是收集、彙編敵特人頭及組織材料,編印《特勤彙編》。所有特務資料和緝凶信息全部彙集到內勤科。
12月20日左右,孫曙到了渣滓洞,了解到在大屠殺後,男牢、看守用房等處經過了兩次焚燒,第一次是特務看守用辦公桌椅引火,第二次是由保密局西南特區行動縱隊澆上酒精,焚燒後都已化為灰燼。他沒有看見有焚餘的刑具殘骸。
1950年初,他從離白公館不遠的五靈觀原軍統“公產管理組”接管少量槍支和手銬等物品,還經手登記過繳獲來的美式手槍、黃金等。
孫曙非常肯定地對筆者說:“沒有任何刑具。”
孫曙說的“刑具”,是指皮鞭、烙鐵、電刑、老虎凳、竹簽子之類逼供用的刑具。
1950年春節期間,在重慶大同路渝女師(現大同路小學)舉辦“磁器口大屠殺烈士遺物展覽”,沒有展出特務用刑的刑具。5月在西南公安部內勤科舉辦“肅特展覽會”,展出CMS特勤機(軍統潛伏電台)、特務潛伏經費金條、無聲手槍、鋼筆手槍、一次性微型射擊器等,也沒有展出刑具。後來在西大公司、文化宮、大田灣舉辦公安展覽,都未展出刑具。
孫曙說,他在1950年初接管的美式手銬,不是現在渣滓洞舊址陳列展出的這種手銬。他接管的那些手銬,兩手之間的距離很近。他還非常肯定地說:50年代到60年代,重慶市公安局肯定沒有繳獲過大宗的“美國物品”。
2007年11月10日上午,筆者陪同當時76歲的孫曙去渣滓洞。老人在參觀現場向筆者提問:現有這些展出用的“刑具”從何而來?當年誰見過“刑具”?
設立渣滓洞看守所的緣由
要對重慶行轅第二看守所(1947年12月—1949年11月,俗稱“渣滓洞監獄”)從司法角度進行考察,首先要明確一些基本概念。最重要的是,渣滓洞看守所與“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1943年4月—1946年1月)無關,也沒有什麼“中美合作所48套刑罰”。其次,看守所不負審訊之責,它隻配合審訊。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還都南京,重慶設為行轅。內戰開始後,1947年夏天改為綏靖公署,1949年國共和談,太平有望,又改為西南長官公署。名稱雖變動,但組織內容基本未變,習慣上還是稱“行轅”。
行轅軍法處設有“重慶行轅第一看守所”,主要關押刑事犯、寄押軍事犯。地點在下半城原老巴縣衙門監獄(今解放東路巴縣衙門巷),其女監一直保存至21世紀初。
1947年6月1日深夜,國民黨軍警憲特進行全國性大逮捕,重慶被捕人數達260多人,各拘押點人滿為患。據《民主報》記者唐弘仁回憶,他們被集中關押在棗子嵐埡漱廬,普遍審訊後釋放了一批,轉移到石灰市稽查處看守所,又釋放一批。最後留下25人,加上從貴州轉送來政治犯10餘人,共30多人,轉押渣滓洞長期拘禁。
正是為了長期監禁這批政治犯,當時公開與秘密身份分別為重慶行轅二處處長、保密局情報處少將處長的徐遠舉,決定設立行轅第二看守所。徐遠舉在《血手染紅岩》中說,它是一個沒有編製的單位,行政關係隸屬於行轅二處(情報處);受行轅一處(軍法處)、保密局西南特區的指導和監督;業務上與保密局白公館看守所、交警直屬大隊聯係。
任務為:配合審訊工作,負責秘密處決,負責看管並考核在押者之思想。看守原則為:男女分監,輕重分監,新舊在押人分監,重要者鐐禁(1954年在押人員鄧培新交代材料《渣滓洞情況》)。
“司法改良”卻“有法不依”
看守所是國家司法體係的終端機構。根據民國《看守所組織條例》,其職責是看守監管,配合審訊(如提押犯人),看守所本身並不承擔審訊之責。它需要配置鐐銬戒具,但不應該有為逼問口供而設置的刑具如老虎凳、烙鐵、竹簽子等。
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北京,簽訂不平等條約,其中“治外法權”的主要借口就是中國監獄管理野蠻落後,洋人不能受“土罪”,於是“監獄改良”成了政府需要解決的緊迫政治問題,列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另一方麵,在晚清民主思潮中,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意識逐漸向社會普及,野蠻刑訊已經從法理上被摒棄,是監獄改良中首先要革除的行為。1901年7月19日張之洞和劉坤一呈上關於監獄製度改良的奏折,提出編纂新法典、改良司法部門。晚清政府想通過司法改良來爭取廢除“治外法權”,換取列強承諾,這成了在國際背景下民族生存競爭能力的標誌之一。
孫中山於1912年3月發布的《大總統令內務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文》中規定,不論司法、內務各官署,在審理及判決民刑案時,不準再用笞杖(抽鞭子打板子)、枷號及他項不法刑具。其罪當笞杖、枷號者,一律改為罰款和拘留。孫中山在《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中規定“一概不準刑訊……從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毀。”
建設“文明監獄”,以“隔離感化”代替“笞杖刑訊”,是近代中國司法改良的核心。從法理上說,如果看守無理地對犯人進行肉體折磨,也是違規。因此,在渣滓洞曾出現過這種情況:政治犯們理直氣壯地一齊對看守怒吼“不許打人!”
2003年一個雨天,筆者參觀“行轅第一看守所”即老巴縣衙門監獄的女監,猶覺其陰暗潮濕,低矮狹小如關動物的囚籠。犯人直接睡在泥地上,冬天給幾塊木板當床。1949年1月脫險誌士金成林等人從渣滓洞押往第一看守所(準備由特刑庭公開審判),在這裏被同牢的刑事犯欺負,躺在泥地上凍慘了,次日主動和刑事犯搞好關係,才被允許上木板去。之後通過交談,刑事犯們對這幾位政治犯十分佩服(脫險誌士金成林於2010年10月29日回憶)。
相比較而言,行轅第二看守所即渣滓洞,明顯有一些“文明感化”設施,底樓及平房有上下鋪床位,院牆上寫有感化詞,初期允許政治犯設立圖書室、小賣部,還可打籃球。渣滓洞看守長李磊,表麵上對政治犯態度和藹,滿口新名詞,標榜自己是思想進步的新派人物。龍光章去世,他主動找政治犯搭話表示同情,聽說難友們準備追悼會,“不僅同意,而且他還要參加並作主祭人”。就算非常虛偽,也說明當時確實在進行監獄改良。順便說明,龍光章去世,難友們籌備追悼會時考慮過進行絕食鬥爭,但獄方同意開會,就無需絕食了(弗公《親曆者回憶“龍光章追悼會”經過》,《重慶渝中政協文史資料》第20輯)。
當然,“感化”是一種理論上的理想境界,而理想與現實總是有距離的。看守所本質上是實施懲罰、限製自由的場所。如果犯人違反規定(或並沒有違反規定)要受到懲罰,木板打手心、帶重鐐、關禁閉室,甚至遭到更加粗暴野蠻的對待。
民國時期製定過兩部“憲法”,一、1912年3月11日由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主持製定並簽署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二、1946年1月國民黨召開“國民大會”製定並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同時《監獄組織條例》和《看守所組織條例》出台。
看守所組織條例
(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公布三十六年六月十日施行)
第一條看守所之設置
看守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查處,關於審判中被告之羈押事項,並受法院之督導。地方法院轄區遼闊或案件繁多,得設二以上之看守所。
第二條看守所之內部組織
看守所設戒護、衛生、總務三課。
第三條戒護課掌握之事項
看守所戒備及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武器、戒具、消防器之使用、練習及保管;被告之輔導、作業事項;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被告性行考核及賞罰執行;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