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覺得由於公司的過錯,給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因此,他還想通過仲裁申請經濟補償。那麼,如何才能向仲裁委員會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失呢?是不是需要提供證據呢?如果需要的話,應提交哪些證據呢?
專家提示
TIP1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TIP2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和方法進行了規定,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裏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經濟補償的計算進行了更明確的說明,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TIP3提前準備證據
員工申請經濟補償,應準備好以下證據: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若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還需提供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用人單位開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
★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證明或證據;
★證明自己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證明或證據。
上述第3、4、5項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為防止用人單位提供偽證,員工應做好更充分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