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如何提供勞動爭議相關證據?(1 / 1)

處理勞動爭議不可能光憑雙方當事人口頭爭論就可以解決的,還得提供勞動爭議的相關證據。按理說,劉明作為主張權利的一方,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才行。那麼,需要提供哪些相關證據呢?由誰來提供證據呢?

專家提示

TIP1什麼是勞動爭議證據

證據是認定勞動爭議有關事實的根據。勞動爭議證據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是依法定程序提供或收集的,被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用於證明、支持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材料。

證據可分為以下七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申請人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應將與勞動爭議事實及仲裁請求相關的全部證據附上,並逐一說明每件證據的來源與說明事項。如果所附證據屬於證人證言,還需要將證人的姓名和住所加以準確說明,以方便仲裁庭通知證人參加開庭等需要。

TIP2證據的正確提交形式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書證的副本、複印件、節錄本,物證的複製品、照片、錄像,隻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對無誤,或者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用有形載體固定或者表現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數據等電腦貯存資料的複製件,其製作應經公證或者經對方當事人確認後,才具有同等的證明力。

TIP3什麼是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承擔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它可以分為提證責任和說服責任,前者是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為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供表麵上成立的證據,後者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必須為案件的特定事實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證據,否則,即在該事實問題上承擔不利的後果。

TIP4勞動爭議的舉證規則

在民事糾紛的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由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法律不予支持。但由於勞動爭議是比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舉證規則不完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員工是難以得到充分證據的。因此,有關法律強製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雖然是員工提出訴訟請求,但員工並不負有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則必須舉出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員工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TIP5員工需要提供的證據

當員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時,應當附有符合申請條件的證據材料。員工對自己提出的申請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申請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員工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TIP6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員工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未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涉及事實勞動關係或者企業有其他違法情形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而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用人單位要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少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也需負舉證責任。

TIP7防止用人單位提供偽證

在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員工應注意單位會出於某種利益或目的的考慮提供不利於員工的證據,如:員工提出工資標準為3 000元,單位通過“兩本賬”的形式隻提供工資標準為1 000元的證據。對此,員工應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與證據準備,以更充分的證據說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反駁單位提供的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