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劉明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之後,公司出於怕影響企業聲譽的考慮,和劉明商量能否進行和解。劉明也擔心勞動仲裁會費神費力,表示了願意與公司進行和解。可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都已經提交到仲裁委員會了,這時候還能和解嗎?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嗎?
專家提示
TIP1允許雙方自行和解
和解是指糾紛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和相互妥協的方式和平地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完全依靠當事人雙方的力量,和解協議實質上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隻要和解過程和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秩序與道德準則,並且是建立在當事人主體地位平等和意願真實的基礎上,即使當事人已經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同樣可以采用和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TIP2撤回仲裁申請的條件
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當事人行使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時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撤回仲裁申請必須是基於員工的自願,其他人未經員工的特別授權不能撤回仲裁申請;員工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非自願地撤回仲裁申請,也不能獲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準許。
★撤回仲裁申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合法權益。
★撤回仲裁申請必須在仲裁裁決做出前提出。在已經做出仲裁裁決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撤回仲裁申請,隻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履行仲裁裁決或者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也就是說,在仲裁裁決做出前,當事人可以依據其自由意願以撤回仲裁申請的方式結束仲裁程序。
TIP3反訴不會因撤回申請而終止
在仲裁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作為被告對原告員工進行了反訴。此時,原告員工撤回仲裁申請,而用人單位的反訴並不會終止,它的終止取決於用人單位是否撤回反訴。反訴是一個獨立的申請,可以單獨進行下去直到做出仲裁裁決。當然,在仲裁裁決做出以前,原告員工可以撤回仲裁申請,被告單位也可以撤回反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