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哪天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1 / 1)

劉明知道申請仲裁還受到時效限製之後,有點擔心自己的這件勞動爭議是不是超過了仲裁申請時效。他趕緊向朋友小王請教這個問題,小王告訴他,隻要申請仲裁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就可以。劉明又接著問了,那什麼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呢?

專家提示

TIP1權利被侵害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所謂的“權利被侵害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麵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麵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麵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四)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麵通知的除外。

員工應該明確以上情況中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以便及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