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姐是劉明所在公司的清潔人員,她是由一家保潔公司派駐到這裏的。她聽說了劉明與公司發生了勞動爭議後,心想自己在工作中既要受保潔公司的管理,又要受這家公司的管理,如果像劉明那樣發生勞動爭議時,應該找誰說理呢?如果去仲裁,單位一方的當事人應該是誰?仲裁委員會會不會因為當事人不明而不受理呢?
專家提示
TIP1勞務人員與誰建立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企業與勞務人員之間是一種勞動關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企業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企業提供勞動者給用工單位,在這種方式下,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企業,勞動者隻是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勞動者需要與勞務派遣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
TIP2用工單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時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符的福利待遇;進行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製。
TIP3勞動爭議的共同被告
在勞務派遣情形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用工關係,用工單位實際使用勞動力,那麼就應該在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最低工資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方麵履行相當於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就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最低工資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方麵,或者其他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特別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將勞務派遣企業及用工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將為共同當事人,即雙方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勞動爭議的爭議內容不涉及用工單位,那麼勞動者隻需將勞務派遣企業列為勞動爭議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