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什麼情況下員工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1 / 1)

劉佳的勞動爭議後來通過勞動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按照協議,公司不僅要把拖欠的勞動報酬支付給她,而且還要對她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可是一個月過去了,公司並沒有按照協議支付給她。如果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話,又得耽誤很多時間。有什麼辦法可以減少維權成本又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專家提示

TIP1直接申請支付令的情形

員工在一些勞動爭議事項中,可以直接依據調解協議書申請支付令而無須經過仲裁中間環節,減少了維權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如果是關於其他事項的調解協議書,則不存在申請支付令的可能。

調解協議書不能夠強製執行,因為其僅僅是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自願達成的關於如何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隻有當用人單位在上述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員工才能持該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TIP2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員工可以依據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必須達成調解協議;

★必須是因為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

★必須是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