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企業調解與仲裁調解有什麼不同?(1 / 1)

朋友小王問起劉明,他與公司的勞動爭議處理到什麼程度了。劉明說正在進行仲裁調解。小王正奇怪怎麼就進行到這個程度了,一細打聽才知道原來是企業調解委員會正在調解,這和劉明所說的仲裁調解可是兩碼事。那麼,企業調解與仲裁調解有什麼區別呢?

專家提示

TIP1解決勞動糾紛為兩者共同目的

在實際工作中,員工因勞動報酬、勞動關係的確認、社會保險、工傷等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員工既可以選擇通過企業調解委員會與單位進行調解,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用人單位進行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目的都是為妥善解決勞動糾紛,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TIP2法律效力不同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群眾性調解,不是法定的處理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強製執行力,完全依靠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自覺、自願達成協議並履行協議,不能強製。因此,勞動爭議調解達成的協議稱為調解協議書。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屬於勞動爭議裁決的範疇,具有法律強製執行力。

TIP3所屬階段不同

勞動爭議調解一般是在勞動爭議調解階段進行的,不是法定必經階段,即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進行勞動爭議調解才可進行勞動爭議仲裁。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是在勞動爭議仲裁階段進行的,屬於法定的必經階段,法律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TIP4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不同

勞動爭議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與否都不影響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權利,而仲裁程序中的調解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應先行調解,在仲裁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應製作調解書。該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與仲裁裁決相同,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TIP5仲裁調解不成則裁決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勞動爭議調解協議並收到仲裁庭的調解書,爭議的處理程序即告終止。如果調解書未經簽收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調解不成,仲裁庭應及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