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劉明開始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是這個調解委員會隸屬於公司,它會通過一種什麼方式來調解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呢?勞動爭議調解協議要在什麼條件下才能生效呢?
專家提示
TIP1什麼是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以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民主協商的方式,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消除糾紛。
TIP2撤回申請的情形
員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被受理後,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前或調解過程中,如果員工通過學習勞動政策和法律法規,覺得自己請求的法律依據不足或調解意義不大;或者產生勞動爭議的原因已消除,員工請求的爭議事項在申請後已得到解決;又或者在調解中其中一方當事人有新的考慮,不願意調解。那麼,員工可以撤回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予準許。
TIP3調解以說服教育為主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因此,它既沒有司法審判權,也沒有行政命令權和仲裁權,所以其在調解勞動糾紛時,主要運用國家的法律,采取民主討論、說服教育的方式,在雙方認識一致的前提下,動員其自願協商後達成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不是法定的處理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強製執行力。
TIP4互諒互讓達成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書,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主持下,在自願的基礎上,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通過民主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來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方式。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通過協商一致,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沒有作為第三方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介入,員工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就不叫調解協議書,而是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後的和解協議。
TIP5調解協議書的生效條件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生效,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的;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必須經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還需要經過調解員的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
TIP6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群眾性調解,不是法定的處理爭議的必經程序,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強製力,完全依靠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自覺、自願達成並履行協議。如果出現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情況是很正常的。
TIP7不履行協議申請仲裁
如果出現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TIP8調解不成的情形
調解不成分為三種情況: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
★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
★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調解成功的。
TIP9調解不成申請仲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