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之後,劉明開始著手準備處理勞動爭議了。可是應該按照什麼程序去處理呢?是不是一開始就起訴到法院呢?這樣好像和公司一下就扯破了臉皮,雙方都沒有回旋的餘地了,事先有沒有更好的辦法處理呢?
專家提示
TIP1解決爭議的四條途徑
在實際工作中,員工因勞動報酬、勞動關係的確認、社會保險、工傷等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如協商成功的,可以達成和解協議;如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還可以通過企業調解委員會與企業進行調解;調解程序對於解決勞動爭議起著很大作用,尤其是對於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當不願協商與調解、或者協商與調解都不能達成一致、或者達到和解協議與調解協議一方卻不履行時,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TIP2仲裁和訴訟的時間規定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前麵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製;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麵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對仲裁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六個月,特別複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當事人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來進行解決。
TIP3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之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麵發生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