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所在的公司隸屬於上海一家公司,但與他簽訂合同的是這家公司的分支機構。經劉明了解後才知道,公司並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也沒有登記證書,也就是說,其實公司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劉明會遇到什麼麻煩呢?他又應該怎麼解決這些麻煩呢?
專家提示
TIP1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情形
由於員工求職心切往往忽略了用人單位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或者因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過程中先行招用了員工等諸多情況,使得員工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產生了勞動關係。若在工作過程中,產生了糾紛,將會導致勞動爭議,由於用人單位缺乏用工主體資格,會使員工在處理勞動爭議與權益維護中遇到用人單位當事人主體不明的困難。
TIP2分支機構的用工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工主體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即分支機構在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時,其上級單位應列為用工主體。
TIP3勞動爭議的主體
員工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發生爭議,應當將該單位或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借用營業執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自然人與其非法招用的勞動者產生糾紛,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起訴的,應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列為被訴人或被告,並可視案情需要將施工的自然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為被訴人或被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