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員工如何獲得加班工資?(2 / 2)

TIP3履行必要的加班手續

員工應認識到獲得加班工資的加班是需要由單位來安排的,而不是自己想加班就可以獲得加班工資的。因此,員工在加班時,應辦理有關加班的手續,由單位確認員工的加班行為。針對不規範的企業,沒有具體的加班管理措施時,員工應注意收集和保留公司安排加班的憑證,如節假日的排班表、考勤記錄、施工記錄等,以此作為在發生勞動爭議時的維權證據。

TIP4製定合理製度減少加班

現實中一些單位不願意支付或不願意按標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采用的方法有提高勞動定額、增加工作任務等,將加班的責任轉嫁為員工能力問題。對此,員工應認識到勞動定額、工作標準等都是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員工應充分利用自己的權利,參與到用人單位勞動定額等管理規定的製定中,才能相對消除加班現象,保障加班權益。

TIP5支付標準與支付時間

員工加班工資的支付涉及到支付標準與支付時間的問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明確指出:加班加點是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來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作為員工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本著當期支付的原則,應與員工當月工資一並支付。

超級鏈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執行定時工作製的員工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情況下,優先安排補休。而在多長時間範圍內安排補休,單位應對此進行規定。在規定的補休時間範圍內,沒有安排補休的,再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