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臨床輸血技術規範》於2000年6月1日由衛生部發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全文38條,是為了規範、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而製定的規範性文件。《臨床輸血技術規範》對輸血申請,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交叉配血,血液人庫、核對、儲存,發血,輸血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血液資源必須加以保護、合理應用,避免浪費,杜絕不必要的輸血。第三條臨床醫師和輸血醫技人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

第四條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置獨立的輸血科(血庫久負責臨床用血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實施。確保儲血、配血和其他科學、合理用血措施的執行。

第二章:輸血申請

第五條申請輸血應由經治醫師逐項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由主治醫師核準簽字,連同受血者血樣於預定輸血日期前送交輸血科(血庫)備血。

第六條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並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人病曆。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患者的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並記入病曆。

第七條術前自身儲血由輸血科(血庫)負責采血和儲血,經治醫師負責輸血過程的醫療監護。手術室內的自身輸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釋、術野自身血回輸及術中控製性低血壓等醫療技術由麻醉科醫師負責實施。、

第八條親友互助獻血由經治醫師等對患者家屬進行動員,在輸血科(血庫〗填寫登記表,到血站或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采血點(室)無償獻血,由血站進行血液的初、複檢,並負責調配合格血液。

第九條患者治療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漿置換等,由經治醫師申請,輸血科(血庫)或有關科室參加製走治療方案並負責實施,由輸血科(血庫)和經治醫師負責患者治療過程的監護。第十條對於!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采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

第十一條新生兒溶血病如需要換血療法的,由經治醫師申請,經主治醫師核準,並經患兒家屬或監護人簽字同意,由血站和醫院輸血科(血庫)提供適合的血液,換血由經治醫師和輸血科(血庫)人員共同實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第十二條確定輸血後,醫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標簽的試管,當麵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病室7門急診、床號、血型和診斷,采集血樣。

第十三條由醫護人員或專門人員將受血者血樣與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血庫),雙方進行逐項核對。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四條受血者配血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輸血前3天之內的。

第十五條輸血科(血庫)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樣,複查受血者和供血者人80血型(正、反定型),並常規檢查患者血型(急診搶救患者緊急輸血時檢查可除外),正確無誤時可進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條凡輸注全血、濃縮紅細胞、紅細胞懸液、洗滌紅細胞、冰凍紅細胞、濃縮白細胞、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等患者,應進行交叉配血試驗。機器單采濃縮血小板應人80血型同型輸注。

第十七條凡遇有下列情況必須按《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有關規定作抗體篩選試驗:交叉配血不合時;

對有輸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內需要接收多次輸血者。

第十八條兩人值班時,交叉配血試驗由兩人互相核對;一人值班時,操作完畢後自己複核,並填寫配血試驗結果。

第六章:發血

第二十四條配血合格後,由醫護人員到輸血科(血庫)取血。

第二十五條取血與發血的雙方必須共同查對患者姓名、性別、病案號、門急診7病室、床號、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試驗結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觀等,準確無誤時,雙方共同簽字後方可發出。

第二十六條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發出:

(一)標簽破損、字跡不清;

(二)血袋有破損、漏血;

(三)血液中有明顯凝塊;

(四)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

(五)血漿中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

(六)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麵不清或交界麵上出現溶血;

(七)紅細胞層呈紫紅色;

(八)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血液發出後,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樣保存於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對輸血不良反應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條血液發出後不得退回。

第七章:輸血

第二十九條輸血前由兩名醫護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單及血袋標簽各項內容,檢查血袋有無破損滲漏,血液顏色是否正常。準確無誤方可輸血。

第三十條輸血時:由兩名醫護人員帶病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門急診乂病室、床號、血型等,確認與配血報告相符,再次核對血液後,用符合標準的輸血器進行輸血。

第三十一條取回的血應盡快輸用,不得自行儲血。輸用前將血袋內的成分輕輕混勻,避免劇烈震蕩。血液內不得加人其他藥物,如需稀釋隻能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

第三十二條輸血前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衝洗輸血管道。連續輸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時,前一袋血輸盡後,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衝洗輸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繼續輸注。

第三十三條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病情和年齡調整輸注速度,並嚴密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一)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

(二)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輸血科(血庫)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並查找原因,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汙染性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在積極治療搶救的同時,做以下核對檢查:

(一)核對用血申請單、血袋標簽、交叉配血試驗記入;

(二)核對受血者及供血者血型。用保存於冰箱中的受血者與供血者血樣、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樣、血袋中血樣,重測血型、血型、不規則抗體篩選及交叉配血試驗(包括鹽水相和非鹽水相試驗);

(三)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劑,分離血漿,觀察血漿顏色,測定血漿遊離血紅蛋白含量;

(四)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檢測血清膽紅素含量、血漿遊離血紅蛋白含量、血漿結合珠蛋白測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試驗並檢測相關抗體效價,如發現特殊抗體,應作進一步鑒定;

(五)如懷疑細菌汙染性輸血反應,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細菌學檢驗;

(六)盡早檢測血常規、尿常規及尿血紅蛋白;

(七)必要時,溶血反應發生後5~7小時測血清膽紅素含量。

第三十五條輸血完畢,醫護人員對有輸血反應的應逐項填寫患者輸血反應回報單,並返還輸血科(血庫)保存。輸血科(血庫)每月統計上報醫務處(科)。

第三十六條輸血完畢後,醫護人員將輸血記錄單(交叉配血報告單)貼在病曆中,並將血袋送回輸血科(血庫)至少保存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