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矛盾化解及其法律機製構建
1、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化解社會矛盾法律機製之根本
法律是利益調節器。公平科學的立法是利益合理平衡後的結果,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社會矛盾的產生。為加強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這不僅是立法本身的需要,更是一種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機製。
新中國成立之時,我國的立法基本上是閉門立法,普通民眾很難參與到立法過程之中。人民參與立法的一個典型是82憲法。時任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彭真指出,“既然要全體人民來遵守,對憲法的修改就非得切實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交付全體人民討論不可。”人民群眾參與立法作為法律規定的義務是在2000年《立法法》中加以規定的。200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規定,以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開,廣泛征求各方麵意見。人民參與立法不能僅局限於人大立法,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製定也應有人民的參與。《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和《規章製定程序條例》將聽取意見的範圍擴大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政府立法在起草、審查階段;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要以一定形式征求意見。
由於規定較為籠統,人民參與立法有時仍隻是走走過場。最核心的問題是立法如何回應參與立法的人民的意見。為此,憲法學者張千帆指出,公民參與立法應該有更細的規定,保證公民參與立法有實質性的影響。立法之前,最好向社會公布立法計劃,說明立法目的,收到社會意見以後,應該規定一個期限對意見進行回應,在最終的方案出台時,要對歸納整理後的意見進行說明,尤其是說明為什麼沒有采納一些意見,當大多數意見反對一個法條時,如果政府想通過這一法條,一定要有充分的事實根據,隻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社會的公共利益。③換言之,人民參與立法既要有序也要有效。
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防止專家迷信,把聽取社會意見僅僅局限於特定範圍內的專家,忽視一般民眾對立法的意見;二是要克服部門壟斷。我國當前的立法模式主要還是部門立法,部門利益會有在立法中加以固化的本能。因此,立法過程不能偏於聽取部門的意見;三是建立完善的意見收集、整理和評估機製,確保重要的意見不會被人為遺漏,能夠切實反映到立法過程中。四是建立有效的意見反饋機製,即民眾意見若不被立法采納,應當公開說明理由。不僅要說明不采納的理由,還要說明采納別的意見的理由。
2、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化解社會矛盾法律機製之關鍵
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和維護穩定是領導幹部的基本工作。做好這些工作需要領導幹部具備多種能力,包括領導能力、管理能力等。十八大報告的上述要求表明當前領導幹部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方麵的能力有待提高或者說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