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機製研究(1 / 3)

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機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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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和平

【摘要】我國社會矛盾主要體現為“官民”矛盾,應當著力完善公法調整機製。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機製需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提升司法公信力。

【關鍵詞】社會矛盾化解法律機製

頻發的社會矛盾反映出了社會對政府的不信任。本文意在對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機製進行研究,這不僅有助於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也有助於推動我國社會管理體製的改革與和諧社會的構建。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是黨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的基礎上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更好地維護重要戰略機遇期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十八大報告也提出,“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筆者主要依據社會矛盾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對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的性質進行法律分析,並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當前我國社會矛盾性質的法律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轉型意味著利益格局的變革和調整,一個典型表現是利益主體多元化和社會價值訴求多樣化。李克強總理在談到改革問題時就提出,改革必然要觸動固有利益格局,重點調整預期利益和增量利益。①當利益格局失衡時,社會矛盾便會產生。並且,利益主體和訴求的多樣性導致社會矛盾的多樣性和複雜性。

據《亞洲周刊》報道,中國知名社會學家鄧偉誌教授通過他的社會研究表示,中國經濟發展和政治社會發展失衡,出現十大社會矛盾,包括權力集中、社會不透明、輿論一律、腐敗盛行、貧富懸殊、變相世襲、道德滑坡、剝奪農民等。縱觀這些社會矛盾,較為共性的特點有如下幾個方麵:一是矛盾主體的多元化。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社會分工和社會階層較為簡單,利益群體也較為單一。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社會經濟利益逐步分化,新的利益群體逐漸形成,如農民工群體、因征地拆遷導致的失地農民群體、下崗就業工人群體、私有經濟企業主群體等。最為主要的是,在追求GDP的狂熱中,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逐漸偏離了公共性,也成為一個獨立的利益群體,並且是最為強勢的利益主體。不同的群體代表不同的利益訴求,這些不同的利益訴求極容易相互衝突,當博弈難以平衡時,社會矛盾就會隨之而產生。二是矛盾焦點集中化。當前,我國大部分社會矛盾都可以粗略歸結為官民矛盾。當政府本身變成一個利益群體時,過於寬泛的行政權力使政府在普遍的範圍內承擔了裁判員、運動員等混合角色,自然會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三是矛盾趨勢政治化。社會矛盾最初的起源一般屬於經濟社會問題,構成矛盾的因素較為單一。但是,簡單的社會矛盾由於處理不當或者宣傳有誤,社會矛盾的主體容易被人利用或者自發激化,以至於最終演化成複雜的群體性矛盾或事件。群體性社會矛盾就其性質而言,已不再是簡單的經濟社會問題,而帶有明顯的政治化傾向。尤其在普遍的仇官、仇富心理支配下,社會矛盾的政治化轉變更是極為容易。

不論是簡單的社會矛盾還是政治化的社會矛盾,都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對其性質加以定位。社會矛盾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的失衡,當這種利益關係通過法律加以調整時,即變成法律關係。因此,社會矛盾究其法律性質,是法律關係即權利義務關係的失衡。法律關係大體上可以分為公法關係和私法關係,社會矛盾主要是官民矛盾,因此從法律關係角度來看,社會矛盾主要是公法關係的失衡。按照“平衡論”的觀點,行政法乃至整個公法發展過程就是政府與相對人一方的權利義務從不平衡到平衡的過程。②當政府與相對人權利義務關係處於持續不平衡或過於不平衡狀態時,便會以事件的形式表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