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水條”對船舶技術標準以及船型等硬性標準的規定難以適應當前船舶技術的發展和航運要求。因此,“新水條”進一步強化了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為水路運輸提供安全保障。針對水路運輸從業人員,“新水條”作出明確規定,運輸企業和船舶管理企業要有與經營範圍和船舶規模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運輸企業還須有一定比例的高級船員。“新水條”規定,在實施新的船舶技術標準時,對不符合新標準但尚未達到規定報廢船齡的在用船舶,通過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經營者進行更新、改造。在船舶規範方麵,水路運輸經營者有義務保證船舶適航,尤其不能超載運輸,並應遵守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新水條”提出要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加強水路運輸安全管理和應對突發事件的保障工作。
我國內河運輸中部分老舊船舶技術標準低,船型雜亂,不利於通過航道和可航水域的通航設施,從而降低了部分航道和水域的通行效率和使用能力。“十八大”提出創建生態文明的理念,使發展低碳、節能、環保技術成為當前我國各行業的重要目標。作為水運行業的法律規範性文件,“新水條”的頒布響應了這一國家政策。“新水條”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水路運輸行業有節能減排的法律義務,避免了邊汙染邊治理的水運發展弊端,在綠色環保的基礎上通過法律和科技等方麵的支撐,進一步推動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戰略,建設低碳綠色交通體係。
3 “新水條”實施初期麵臨的挑戰
3.1 “新水條”與“舊水條”的銜接度有待提升
“舊水條”自1987年適用至2012年,我國水路運輸企業對其較為熟知,操作起來也較為熟練。而“新水條”剛剛開始適用,雖然在條例製定之時有到水網地區了解情況並聽取個體運輸戶的意見,但很多船舶所有人對其依然感到十分陌生,需要時間重新認識學習。一方麵,這是由於“新水條”頒布、“舊水條”廢止的過渡期造成的;另一方麵,也是由於相關機關沒有將“新水條”的宣傳普及工作做到位造成的。
“新水條”已經實施,各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大力度加快引導航運企業對“新水條”的了解和掌握,推進“新水條”盡快有效實施。
3.2 “新水條”對執法部門公正執法提出更高要求
在以往的經營實踐中,航運企業經常遇到主管部門以強化管理為名義,以製度法規為工具,以處罰創收為目的,出現以罰代管的現象。“新水條”第5章“法律責任”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帶”,處罰條款不夠具體細化,可能給執法者提供權力尋租的空間。例如“處3萬以上15萬以下的罰款”等,當經營者受到處罰時必然希望是最低額度的罰款,而執法者往往拿最高額度來衡量,經營者要被處最低罰款,除了被正式罰款外還得付出“灰色代價”。以罰代管已成為政府執法的一大問題,為了達到罰款創收或權力尋租的目的,執法者扭曲法規、野蠻執法的現象屢見不鮮。
作為執法者的相關部門更應該按照“新水條”的規定及時轉變管理模式。執法部門將“新水條”作為新形勢下的執法依據,應當正確作為,防止出現由於不作為而產生的行業和社會問題。“新水條”建立的10項基本管理製度,健全了製度,增強了法規性,還要求政府主管部門以服務企業為宗旨。
4 結語
“新水條”的製定和實施是我國適應航運市場和經濟發展的必然之舉,其結構更科學、規則更明確、原則更合理,更加符合當今社會的法治理念和管理理念。“新水條”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向製定水路運輸法律邁出的重要一步,為日後我國製定水路運輸法奠定了基礎。
參考文獻:
[1] 張柱庭.《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新變化[J].珠江水運,2012(22):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