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觀“新水條”中的規定,第3條和第5條第1款的內容均體現了新時期下鼓勵保護公平競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實行規範化、集約化經營,實施節能減排措施等原則。“新水條”向國家鼓勵支持的方向靠攏,注重水路運輸行業結構調整和能源節約,符合在提倡低碳環保的政策下發展我國國內水路運輸行業的理念。
2.3 國內水運市場行政許可的變化
根據2009年6月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可以看出“舊水條”的行政審批可謂“事無巨細”,從開業運營、增減運力到停業管理都需要行政審批,而且專門規定了冗雜的行政審批程序。
“新水條”減少了行政許可項目,簡化了審批程序,有利於形成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水路運輸市場,維護正常的水路運輸市場秩序。“新水條”在“舊水條”市場許可製度的基礎上,又減少了3項經營審批範圍,即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①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在“新水條”中亦發生變化,很多地區根據新規定陸續設立了事業性質的航運管理機構。“新水條”減少了行政審批的範圍,可以更好地發揮水路運輸行業的市場調節功能,並更好地發揮水路運輸的行業優勢。
2.4 國內水運市場開放和市場準入的變化
“舊水條”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政府對市場幹預得多且管得細。“新水條”在轉變政府職能、減少政府行政幹預方麵作出了很大調整。“新水條”進一步明確了水路交通主管部門的權能即公共管理職能。這有利於引導水路運輸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加快水路運輸業結構調整步伐,實現由傳統產業向現代水路交通運輸業的轉型。“新水條”嚴格了市場準入條件,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和從事水路運輸船舶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新水條”同時考慮到當今世界海運經濟的大環境和背景,深刻認識到水路運輸已經不再是單一的運輸行業,隨著水運產業的規範化、規模化,新的經營形態已經出現,航運業已不僅僅是運輸行業,而是逐步向服務行業滲透和轉變。雖然我國航運業尚處於起步階段,能提供的服務項目和能力有限,但“新水條”能夠引入一些新的市場規則和市場主體類型是較“舊水條”的一大明顯進步。
“新水條”第11條規定,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第16條又規定,中國水路運輸經營者禁止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除非國內的中國籍船舶運力不足、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水域、並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後,才可在規定期限或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運輸。這有效禁止了外國航運企業參與經營我國內貿航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國內航運企業。
“新水條”的一大亮點是降低了國內航運企業進入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的門坎。同時,政府職能的轉變使得水運行業的市場調節優勢顯示出來。但是,政府如果不能嚴格控製好運力發展的審批環節,就有可能出現市場運力供大於求的情況,到時會造成同行業惡性競爭等不良後果,反而不利於國內水運市場的健康發展。
針對個體經濟這一特殊的經濟主體,“新水條”第6條、第7條和第13條對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條件進行了限定。個人可以申請從事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但為規範經營,限製條件如下:第一,個體戶不能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第二,其隻能從事內河運輸;第三,如果從事運輸必須有符合條例規定的船舶噸位,不能超過交通運輸主管單位規定的範圍。
2.5 水路運營技術標準以及節能減排義務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