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要求
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食品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 14880的規定。
5試驗方法
5.1感官檢查
將樣品置於清潔、幹燥的白瓷盤中,用目測檢查形態、色澤;然後用餐刀按四分法切開,觀察組織、雜質;品嚐滋味與口感,做出評價。
5.2理化指標的檢驗
5.2.1幹燥失重的檢驗
按GB/T 5009.3—2003中第一法測定。
5.2.2蛋白質的檢驗
按GB/T 5009.5—2003中第一法測定。
5.2.3脂肪的檢驗
按GB/T 5009.6—2003中第一法測定。
5.2.4總糖的檢驗
參見附錄A。
5.3衛生指標的檢驗
按GB 7099規定的方法測定。
5.4鋁的檢驗
按GB/T 5009.182規定的方法測定。
5.5淨含量檢驗
按JJF 1070規定的方法測定。
6檢驗規則
6.1出廠檢驗/現場檢驗
6.1.1產品出廠應經工廠檢驗部門逐批檢驗,並簽發產品合格證。
6.1.2出廠/現場檢驗
6.1.2.1預包裝產品出廠前應進行逐批抽樣檢驗,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和淨含量允許短缺量。而感官檢驗中的形態、色澤和雜質的檢驗則需要覆蓋到每一個產品。此檢驗應在包裝前進行。
6.1.2.2現場製作產品售賣前應進行現場抽樣檢驗,現場檢驗項目包括感官和淨含量允許短缺量。而感官檢驗中的形態、色澤和雜質的檢驗則需要覆蓋到每一個產品。
6.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正常生產時應每12個月進行一次型式檢驗;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應每兩周檢驗一次。此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製鑒定;
b)正式投產後,如原料、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複生產時;
d)檢驗結果與前一次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6.3抽樣方法和數量
6.3.1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產的同一品種的產品為一個批次。
6.3.2預包裝產品應在成品倉庫內,現場製作產品(產品應冷卻至環境溫度)應在售賣區內或成品出貨區內隨機抽取樣品。
6.3.3微生物抽樣檢驗方法:按照GB/T 4789.24的規定執行。
6.3.4理化檢驗:檢樣粉碎混合均勻後放置廣口瓶內保存在冰箱中。
6.3.5包餡或夾心產品,對該產品應皮、餡、夾心同時取樣。
6.4判定規則
6.4.1出廠檢驗判定和複檢
6.4.1.1出廠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判為合格品。
6.4.1.2感官要求檢驗中如有異味、汙染、黴變、外來雜質或微生物指標有一項不合格時,則判為該批產品不合格,並不得複檢。其餘指標不合格,可在同批產品中對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檢,複檢後如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6.4.2型式檢驗判定和複檢
6.4.2.1型式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判為合格品。
6.4.2.2型式檢驗項目不超過兩項不符合本標準,可以加倍抽樣複檢。複檢後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超過兩項或微生物檢驗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