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2.3分析結果的表述
麵包比容計算同6.5.1.4。
6.5.2.4允許差
在重複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值,應不超過0.1mL/g。
6.6衛生要求
按GB 7099規定的方法檢驗。
7檢驗規則
7.1出廠或現場檢驗
a)預包裝產品出廠前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的項目包括:感官、淨含量偏差、水分、酸度、比容。
b)現場製作產品應進行現場檢驗,現場檢驗的項目包括:感官、淨含量偏差、水分、酸度和比容。其中,感官和淨含量偏差應在售賣前進行檢驗;水分、酸度、比容應每月檢驗一次。
7.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的項目包括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正常生產時應每6個月應進行一次型式檢驗,但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應兩周檢驗一次;此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製鑒定時;
b)原料、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會影響產品質量時;
c)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複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7.3抽樣方法和數量
7.3.1同一天同一班次生產的同一品種的產品為一批。
7.3.2預包裝產品應在成品倉庫內,現場製作產品(產品應冷卻至環境溫度)應在售賣區內隨機抽取樣品。
7.4判定規則
7.4.1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7.4.2檢驗結果中微生物指標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4.3檢驗結果中如有兩項以下(包括兩項)其他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可在同批產品中雙倍抽樣複檢,複檢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複檢結果中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8標簽
8.1預包裝產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8.2散裝銷售產品的標簽應符合《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範》。
9包裝
9.1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標準。
9.2包裝箱應清潔、幹燥、嚴密、無異味、無破損。
10運輸
10.1運輸工具及車輛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與有毒、有汙染的物品混裝、混運。
10.2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曝曬、雨淋。
10.3裝卸時應輕搬、輕放,不得重壓和擠壓。
11儲存與展賣
11.1倉庫內應保持清潔、通風、幹燥、涼爽,有防塵、防蠅、防鼠等設施,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11.2產品不得接觸牆麵或地麵,堆放高度應以提取方便為宜。
11.3產品應勤進勤出,先進先出,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不得入庫。
11.4散裝銷售的產品應符合《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