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
2月中共北京市委根據黨的八屆六中全會決議原則,製定了《關於人民公社的管理體製和若幹政策問題的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社員私有的豬、羊、雞、鴨等歸集體喂養的,也要作價分期歸還,今後應允許社員私人喂養”。
5月7日~6月11日中共中央連續發出《關於農業的五條緊急指示》(其中一條是“迅速扭轉養豬減少局麵”)、《關於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發展豬雞鴨鵝的指示》和《關於社員私養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個問題的指示》三個文件。
10月31日毛澤東同誌發出“關於發展養豬的一封信”。
12月8日~12日中共北京市委召開畜牧工會議,傳達毛澤東同誌關於發展畜牧業的指示,市委第二書記劉仁在會議結束時講了話。從市到區(縣)公社、大隊都成立了由書記掛帥的畜牧領導小組。設立畜牧生產辦公室。
1960年
1月北京市召開農業先進單位和積極分子代表大會,市委農村工作部長趙凡作《反透右傾、鼓足幹勁,為堅決實現1960年郊區農業生產繼續大躍進而奮鬥》的報告,提出大量發展養豬事業是繼續大躍進的一個重要措施,全年養豬要達到300萬頭,郊區按農業人口每人1頭豬,收購肥豬60~70萬頭。
7月豬隻開始大批死亡,當月死亡率37%,12月上升為46.4,死亡原因是糧食減產,精飼料指標降低。許多豬凍餓而死。
11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人民公社當前政策的問題的緊急指示”(即十二條)
1961~1965年
這一時期為國民經濟調整時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並發布了《農村人民公社條例(修正草案)》,即“十六條”。使整個國民經濟,包括農業和畜牧業得到恢複和發展。
1961年
1月改變了從1958年執行的“以公養為主,私養為輔”的養豬方針,提出了“公養私養並舉,以私養為主”的養豬方針,在貫徹私養方麵,製定和執行了留肉獎糧政策。對公養明確了以繁殖為主,堅決養好公、母豬,全麵7加強保種措施,全市共保留種豬9萬頭,其中市保良種3000頭。
6月中共中央發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60條”。6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堅決糾正平調錯誤,徹底退賠的決定”。
1962年
7月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加強生產隊工作的十項措施》中的第二項,“正確處理好個體經濟與集體經濟的關係”中提出,在鞏固和搞好集體的前提下,鼓勵社員在“六十條”政策範圍內種好自留地、十邊地,養豬養雞和其他家庭副業生產。
10月《北京市#林局、糧食局、副食品商業局、供銷社黨組關於養豬生產和改進豬隻收購問題的報告》中出:關於母豬獎售飼料,集體養和戶養一樣,每出售1頭仔豬獎糧12.5千克;關於收購肥豬購留比例,戶養的“購六留四”,集體養的“購七留三”;關於飼料標準,成年母痏留料90千克~120千克,公豬120千克~180千克,肥豬60千克~75千克,適當地調整肥豬地區差價;對肥豬仍實行派購。
11月2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發展大牲畜的幾項規定》,《規定》指出:“堅決把大牲畜(包括散畜)全部下放給生產隊所有,並長期穩定下來,30年不變”,“可以隊有戶養”,“允許和支持社員家庭或者幾戶夥養一兩頭大牲畜。”
1963年
11月北京市養豬技術領導小組成立。組長常浦,副組長張仲葛。主要是抓好種豬場,養好種豬,提出高標準飼料保蘇聯大白豬、高加索、巴克夏、吉林黑、北京花豬和純種本地豬等8個優良品種,共保基本母豬1150頭。
1964年
2月市農業局製定《北隸市郊區大家畜配種站的工作條例》。5月市農林局製定《關於郊區今後對種豬群更新,提高種豬質量的意見》。8月北京市養豬會議總結紀要中指出,要貫徹執行“公養私養並舉”的兩條腿走路的養豬方針。第一,必須進一步發展集體養豬,郊區已有83的生產隊有了集體養豬,集體養豬占總存欄36,但仍有兩千多個生產隊沒有集體豬場,幹部要把力量放到集體養豬上去;第二,積極扶持貧下中農困難戶養豬,開展社員戶養豬。
11月北京市農林局《關於加強優良種公畜管理的通知》。
1965年
1月製定《北京郊區畜牧生產戰線工作綱要》,提出1965年要實現100萬頭商品豬任務。《綱要》提出要像抓糧食一樣抓養豬,縣(區)要建立畜牧領,小組,主管書記或縣長任組長。
3月18日召開北京市養鴨專業會議,總結解放以來養鴨情況,提出開展養鴨競賽的意見。
6月12日北京市飼料小組成立,由農業、糧食、副食、供銷等4個單位7位幹部組成,縣(區)也相應成立飼料小組。市飼料小組當年組織城市飲食業下腳料支援菜區養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