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科技規章製度(三)(1 / 3)

二、妥善解決集體性質科技企業中曆史遺留的產權關係不清問題

4.理順與掛靠單位的關係。集體性質科技企業應與既無資產投入、又非主辦關係的掛靠單位實行脫鉤。脫鉤後,企業不再承擔向原掛靠單位上繳管理費的義務,原掛靠單位也不再行使行政管理的職能。企業人員的檔案可存入人才交流中心。

5.理順與主辦單位的關係。集體性質科技企業在開辦、發展過程中,主辦單位有貨幣、實物及人員投入並有預先約定的,依照預先的約定界定產權;沒有預先約定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對於協調不成的,凡主辦單位已經向企業收取資產占用費、管理費、實物資產折舊費等,同時未承擔企業經營風險的,界定為債權關係。其中,主辦單位所收取的費用已超過撥入資產總額的,不再對企業擁有資產權益;主辦單位所收取的費用未超過撥入資產總額的,餘額部分作為主辦單位的債權。

6.集體性質科技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及各種減免稅金形式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歸企業集體所有。允許集體性質科技企業在股份製改造時,在充分考慮技術和管理作用的前提下,按照貢獻大小將屬集體共同所有的資產產權全部或部分分記在職工名下,作為分紅依據。改革方案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市科委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職工代表大會證明及市科委的審批件辦理注冊登記。

三、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7.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進行技術轉讓時,憑各級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其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谘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服務性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者,取得的股份及出資比例,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或以股份、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獲得的紅利及轉讓股份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所得再用於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所得人可憑與項目單位簽訂的以獎勵或股權收益入資協議或入資證明,以及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認定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

8.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除享受《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外,可優先納入市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企業進行二次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可由市科委優先在科技計劃項目中立項並予以一定的科技三項經費支持,同時優先享受各級財政投入建立的各類擔保資金提供的貸款擔保。

9.高新技術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製度中可采取獎勵期股、以優惠價和優先權購買股份等方式,吸收本單位技術和經營骨幹參股。具體辦法參照市體改委等部門《關於對國有企業經營者實施期股激勵試點的指導意見》執行。

10.大力扶持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經市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及其孵化項目,在基地內生產經營所繳納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從1999年起3年內予以先征後返,其返還的部分建立創業基金,用於資助基地內新辦科技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鼓勵創辦科技谘詢機構、技術評估機構、技術經紀機構以及信息服務機構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11.加大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支持力度,不斷完善市、區縣兩級融資擔保網絡和風險投資體係的建設,市財政以投資、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及列入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

12.積極鼓勵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轉製為科技型企業或進入企業集團。從1999年起到2003年止,轉製為企業法人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每年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後,憑當年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入庫稅票複印件,分別在市、區縣財政部門辦理營業稅和所得稅返還手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1999年10月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

《關於市屬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轉製意見》的通知

市政辦發〔1999〕7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科委《關於市屬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轉製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推動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實行企業化轉製,大力促進科技型企業的發展,是本市科技管理體製改革的重大舉措。各有關部門對此項工作要給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妥善解決轉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轉製工作順利進行。市科委要切實負起全麵組織與監督的責任,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1999年11月3日

關於市屬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轉製的意見

(1999年10月26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9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的精神,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製改革的意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對市屬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以下簡稱科研院所)的轉製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推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為目標,深化科技體製改革,加速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係的建設,推動科研院所由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更好地為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實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可從實際情況出發,自主選擇轉製為企業、整體或部分進入企業或轉為中介機構等方式。鼓勵科研院所轉製為科技型企業。經批準繼續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少數轉為技術服務機構或中介機構的科研院所,也要引進企業運行機製。

(二)科研院所轉製時,其現有全部國有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轉作企業資產;全部資產減去負債,轉作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國資局、國家科委關於印發〈科研機構整建製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事發〔1997〕11號)和《市國資局、市科委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屬科研院所企業化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國資發〔1998〕250號)的有關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三)轉製為企業的科研院所,需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有條件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名稱可用原科研機構名稱(去掉原主管部門)。符合本市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四)科研院所轉製後,在經營、管理方麵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其主管部門不得經營其國有資產,變動其資產產權,不得擅自撤銷、合並、搬遷轉製的科研院所。轉製後的科研院所要加強研究開發工作,保持企業的持續創新能力。

(五)科研院所進入企業後,可作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可繼續以原名稱從事科技開發等業務活動。進入國有獨資企業的,其國有資產劃轉所進入的企業;進入其他企業的,其資產經評估後作為國有資產投資,由其主管部門對投入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

(六)技術認證和質量監督檢驗等科研機構轉製後,要保持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穩定。其中,經政府有關部門重新審核認定的,可繼續承擔國家和本市的有關任務,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確保開展相關業務的公正性。

(七)在轉製期間,科研院所現有的領導班子要保持相對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科研院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退休手續。

三、配套政策

(一)原有的事業經費繼續予以撥付,主要用於轉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

(二)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辦法執行:

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計發辦法不變,離退休金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

對在職人員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自200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2000年1月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

轉製前參加工作,轉製後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規定執行。如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低於原事業單位標準,采用發放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補貼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製定。2005年1月1日後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金執行企業計發辦法。轉製後的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視並保證科技人員退休後應有的生活待遇,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