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規定執行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三)自1999年起5年內,對轉製為企業的科研院所免征企業所得稅,免征技術轉讓收入的營業稅,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研院所進入企業後仍從事科研技術開發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同樣享有上述免稅政策。
(四)原擁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科研院所,整建製轉為科技型企業的,繼續享有自營進出口權。
(五)繼續支持轉製後的科研院所建設高技術實驗室、科研中試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為高新技術產業培植新生長點的工業性試驗基地。
(六)轉製後的科研院所,可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融資擔保資金和風險投資基金。
(七)轉製後的科研院所,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科研課題和項目繼續按原計劃實施;在參加國家和本市科研課題和項目的申請、競標時,享有與本市其他科研機構同等的權利。
四、組織實施
(一)科研院所按行政隸屬關係向其主管部門提交轉製方案和有關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科委。
(二)科研院所的上級主管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精心組織,協助科研院所製訂轉製方案。在轉製過渡期內,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轉製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市科委、市體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研院所轉製方案的協調和審核工作,監督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轉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四)由市科委牽頭,市體改委、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市經委、市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參加,組成轉製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委。
(五)轉製工作的進度安排
1.1999年11月20日前,各有關市屬科研院所將轉製方案報市科委,由市轉製工作辦公室彙總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2.轉製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後,由轉製科研院所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於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科研院所的轉製工作。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體製運行。
社會公益型科研院所轉製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附:
市屬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名單
1.北京市機電研究院
2.北京電器研究所
3.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
4.北京市熱處理研究所
5.北京市軸承研究所
6.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
7.北京市電加工研究所
8.北京市新技術應用研究所
9.北京自動測試技術研究所
10.北京市計算中心
11.北京市營養源研究所
12.北京市射線應用中心
13.北京實驗動物研究中心
14.北京一輕研究所
15.北京玻璃研究院
16.北京市食品工業研究所
17.北京樂器研究所
18.北京市日用化學研究所
19.北京電光源研究所
20.北京市發酵工業研究所
21.北京自動化技術研究院
22.北京光電技術研究所
23.北京自動化係統工程研究設計院
24.北京市電影機械研究所
25.北京無線電技術研究所
26.北京市超精細工程研究所
27.北京電視技術研究所
28.北京市電子工藝技術研究中心
29.北京半導體器件研究所
30.北京市計算機技術研究所
31.北京市微電子技術研究所
32.北京計算機技術服務中心
33.北京市化學工業研究院
34.北京化學試劑研究所
35.北京市橡膠製品設計研究院
36.北京紡織科學研究所
37.北京市毛紡織科學研究所
38.北京紡織機械器材研究所
39.北京市服裝研究所
40.北京市塑料研究所
41.北京市玩具研究所
42.北京市文教體育用品研究所
43.北京市皮革工業研究所
44.北京市裝潢設計研究所
45.北京市二輕模具研究所
46.北京市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
47.北京市木材工業研究所
48.北京有色多屬與稀土應用研究所
49.北京市冶金設備自動化研究所
50.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院
51.北京醫療器械研究所
52.首都鋼鐵公司冶金研究院
53.北京市汽車研究所
54.北京市農業機械研究所
55.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研究所
56.北京電力電子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
57.北京印刷技術研究所
58.北京市水利自動化研究所
59.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
60.北京市食品研究所
61.北京市糧食科學研究所
62.北京市商業機械研究所
63.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科學技術研究所
64.北京市服務機械研究所
65.北京製藥工業研究所
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認定暫行辦法
北京市科委
(1999年11月28日)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的管理,做好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工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發展,根據《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的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工作。
第三條申報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以培育處於初創階段或成長期的科技型小企業和(或)高科技項目為宗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
(二)領導班子健全,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占70%以上。
(三)綜合性孵化基地的場地麵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專業性孵化基地的場地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應有一定麵積的共享區間。
(四)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谘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麵的服務。
(五)具備對在孵企業進行融資支持的孵化資金。
(六)綜合性孵化基地在孵企業達30家以上;專業性孵化基地在孵項目達10個以上。
(七)實際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運營狀況良好。
(八)運營時間在3年以上(含3年)的綜合性孵化基地,應有10家以上的畢業企業,年度畢業企業數應占在孵企業數的25%以上。
(九)有與其宗旨相稱的完善的管理製度、明確的企業入駐條件和畢業標準。
第四條進入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的孵化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進入孵化基地時應是新辦企業或技工貿總收入在50萬元以下、運行不到2年的企業。
(二)從事京科法發〔1998〕456號文件規定範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和生產。
(三)以自主開發為主,開發能力較強,技術水平較高,商品化、產業化前景較好,市場潛力較大。
(四)企業的負責人之一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五)企業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運行機製較好。
第五條進入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的項目必須是高新技術項目。
第六條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