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科技規章製度(二)(1 / 3)

第九條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的組織、企業、個人設立的駐京研發機構,經外彙管理部門批準,可在指定銀行開設外彙專用帳戶,其外彙收支按現行外彙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條駐京研發機構進口的自用設備、物品等,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免稅規定和科教用品免稅規定的,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一條駐京研發機構中獲準進境並在北京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公民、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等常駐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初次來華攜帶進境的個人自用的家用攝像機、照相機、便攜式收錄機、便攜式計算機,報北京海關審核,在每個品種一台的數量限製內,予以免征關稅。

常駐人員中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為外籍專家(含港澳台地區專家)和華僑專家的,共攜運進境的圖書資料、科研儀器、工具、樣品、試劑等教學、科研物品,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征關稅。

第十二條中央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組織、企業及個人設立的駐京研發機構實行獨立核算的,其從事技術成果轉讓以及與技術成果轉讓有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取得的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上的,依法納稅;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政策。

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的組織、企業、個人設立的駐京研發機構,參照北京市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若幹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駐京研發機構用於科研開發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零稅率的規定。

第十四條駐京研發機構可通過申請科技立項承接北京市計劃內的科研項目和社會組織、企業及個人委托的科技項目,其中得到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項目,其立項管理等參照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駐京研發機構可參與北京市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的投標活動,在本市政府采購中按市屬機構對待。

第十六條駐京研發機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建設自用的研究開發用房,其地價款按標準地價的75%征收,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進行出租、出售、轉讓,須全額補交所免費用。

第十七條駐京研發機構在本市轄區內進行的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法規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有關部門優先為其辦理立項、規劃、登記、開工建設等事項,並在服從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提供建設用地,並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駐京研發機構所需水、電、氣、熱、通信等基礎設施,由市有關部門統籌安排,並優先提供施工、設備安裝等服務,在規定的時限內保證供應,其供應價格和收費標準與市屬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駐京研發機構可與本市所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企業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其實驗室、研究中心、試驗基地可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服務。

第二十條積極支持駐京研發機構與高等院校或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聯合辦學,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承認其培養學生的學曆、學位。

第二十一條駐京研發機構在本市轄區內完成的發明、發現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參與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獎項的評審及評獎,其研發人員可以按照北京市職稱工作的有關規定參加職稱評定。

第二十二條對為本市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駐京研發機構和有關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鼓勵駐京研發機構在京申請發明專利,並依法保護其知識產權。

第二十四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本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並發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關於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認定辦法

市計委、市科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

(1999年9月7日)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實施辦法》的有關內容,推動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的進程,特製定本辦法。

一、認定條件

1.已列入年度《北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

2.未列入年度《北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

(1)項目符合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和《北京市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

(2)項目的技術來源是自主開發的技術、消化吸收創新的技術、國內外聯合開發技術或是引進的國內空白技術。

(3)項目建設對於相關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帶動作用,產業化後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達產後年新增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4)高新技術企業的項目投產後,自銷售之日起,一年內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其中軟件產品達到100萬元以上。

二、認定的組織部門

由市計委、市科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組成市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認定小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市計委。

三、認定辦法和程序

1.市計委、市科委、市經委共同編製年度《北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點項目計劃》,該計劃於每年12月下發,凡列入該計劃的項目均為已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2.未列入《北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由市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認定小組進行認定。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企業可通過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試驗區外的企業可通過立項批準單位初步篩選後將有關申報材料報市計委。市計委將申請認定的項目審核、彙總後,提交市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認定小組,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審定。經市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認定小組同意後,市計委統一發布《關於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認定的通知》。

未列入《北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符合認定條件第(1)(2)(3)條或第(1)(2)(4)條的項目均可申請項目認定。

四、申請材料

1.未列入《北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符合認定條件(1)(2)(3)條的項目,申報項目時必須將項目建議書及批複及有關附件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一並報送,並填報項目申請表。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包括企業法人概況、項目實施的必要性、項目技術特點、市場前景預測、項目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及構成、資金籌措、建設期限、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2.未列入《北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符合認定條件第(1)(2)(4)條的項目,申報項目時隻填報項目申請表。凡屬醫藥項目,須備有新藥證書或臨床試驗批文。

五、項目承擔單位可持市計委發布的《關於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認定的通知》,到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享受優惠政策的各項手續。

六、以上辦法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北京市高新技術骨幹企業認定辦法

京科新發〔1999〕4號

1999年9月8日,市科委、市計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七部門以京科新發〔1999〕第351號文件聯合下發了《關於下發〈北京市高新技術骨幹企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辦法》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