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科技規章製度(二)(3 / 3)

第六條市科委對駐京研發機構每年複核一次。凡不合格的予以吊銷證書,並不再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第七條中央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組織、企業及個人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駐京研發機構,可免除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同時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試驗區內的享受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試驗區外的享受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政策。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的組織,企業或個人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駐京研發機構,凡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可免除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同時頒發《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享受《北京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技術產業的若幹規定》中的各項政策。

第八條駐京研發機構中內地公民辦理因私護照、特區邊境證、港澳同胞辦理暫住證及多次出入境簽證及外國籍人員的居住證等由所在駐京研發機構出具證明,到主管公安機關辦理。

第九條駐京研發機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等向所在地區縣政府申報,由市計委、市經委按其項目性質分別確定後,到北京海關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有關手續。

第十條中央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組織、企業及個人設立的駐京研發機構實行獨立核算的,其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取得收入在30萬元以下部分,憑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登記證明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征所得稅手續。

第十一條駐京研發機構用於科研開發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屬於《北京市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所列項目,憑市科委頒發的《駐京研發機構證書》,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辦理按零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手續。

第十二條駐京研發機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建立自用的研究開發用房,須按規定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減免土地出讓金手續。

第十三條駐京研發機構中的中方科技人員評定職稱,可向所屬人才交流中心申報,經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委托相應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定後,頒發職稱證書。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事宜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

《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幹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7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科委《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幹規定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與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一並貫徹執行。

1999年11月1日

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幹規定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鼓勵本市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其科技人員研究開發高新技術,轉化科技成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科技優勢轉變為產業優勢,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一、鼓勵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

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應當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科技成果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其中,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科研機構或高等學校應當在項目成功投產後,連續3年至5年內,從實施該科技成果轉化年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或者參照此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也可以用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其獎勵範圍、比例、方式依據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自行確定。

采用股份形式獎勵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實施人,在企業登記注冊或改製時,由具備專業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科技成果的價值進行評估作價,凡由政府全額資助形成的高新技術成果,其作價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科技成果的權屬方與成果完成人或實施人應簽訂獎勵股份協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資產確認書和獎勵協議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若獎勵數額超過技術轉讓淨收入或科技成果作價金額50%,以及超過實施轉化年淨收入20%的,應出具該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證明。

國有、集體企業可在二次開發項目實現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高於10%的比例,獎勵在二次開發中做出主要貢獻的科技人員。

2.積極鼓勵各類人員在京創辦民營科技企業,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離崗創辦科技企業,或到企業從事成果轉化工作,可保留其在原單位的工作關係,並允許其回原單位重新競爭上崗;兼職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企業兼職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原單位應為其從事研究開發提供科研條件;以上人員在離崗期間的工資、醫療、意外傷害等待遇和各種保險,原則上應由用人單位負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辦法,並與用人單位和兼職、離崗人員簽訂書麵協議。從事上述活動的人員應遵守與原單位的約定,不得侵害本單位或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和商業秘密。高等學校有教學任務的人員不得因兼職影響教學任務。

鼓勵在校研究生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企業兼職從事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並保留其一定時期的學籍;鼓勵離退休科技、管理人員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對繼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原單位應在科研儀器設備方麵提供方便。本市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要創造條件將科研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向社會開放,可實行有償使用,合理收費。

上述人員創辦高新技術公司,注冊資本金可在一年內分步到位,一年內不到位的予以注銷;注冊資本金不足時,可向風險投資或擔保機構申請注冊資本金擔保,具體辦法參照市工商局《關於改進企業登記工作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意見》執行;在市科委認定的孵化基地內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可申請創業基金資助創辦企業的注冊資本金;科技人員可以高新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依據當事人商議確定,當成果部分占總注冊資本金的比例超過20%時,應按照市科委《關於北京市對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進行認定的通知》規定,經市科委認定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但高新技術成果作價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超過公司或者企業注冊資本35%的,由科技部審查認定。

3.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持有的高新技術成果在成果完成後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由市科委委托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或其他中介機構負責收集、分析、並定期向社會公告,供他人實施轉化。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可優先自行實施轉化,並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享有約定的權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創辦企業實施轉化該項成果的,本單位可依法約定在該企業中享有的股權或出資比例,也可依法以技術轉讓方式取得技術轉讓收入;對多人組成的課題組完成的職務成果,僅部分成果完成人實施轉化的,單位在同其簽訂成果轉化協議時,應通過獎勵或適當的利益補償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實施轉化的,依據與成果權屬方簽訂的協議,分別享有轉化該項成果的收益權或股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協議辦理企業注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