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科技規章製度(二)(2 / 3)

一、為進一步加強對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植力度,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在全市經濟中所占的比重,根據京政發〔1999〕14號文件和京政辦發〔1999〕37號文件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高新技術骨幹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高新技術骨幹企業必須是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自產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其中從事軟件、環保產品開發、生產的企業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上繳稅收比上年增長5%。

3.年技工貿總收入10億元以上,年利稅額1000萬元以上。符合1、2條或1、3條的均可認定為高新技術骨幹企業。

三、由市科委、市計委、市經委、市財政、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共同組成認定小組,根據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修訂認定標準並以例會形式對符合高新技術骨幹企業條件的進行認定考核,對認定考核結果定期發布公告。

四、中關村科技園區內企業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根據統計年報和入庫稅票複印件,經篩選後報認定小組,其他企業由其主管部門根據統計年報和入庫稅票複印件,經篩選後報認定小組。

五、認定小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市科委。

六、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認定小組負責解釋。

北京市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和軟件產品認證及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經委、北京市財政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

(1999年9月8日)

第一條總則

為促進本市軟件產業的發展,落實國務院和市政府對本市軟件開發生產企業的優惠政策,根據北京市政府《北京市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京政發〔1999〕14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軟件企業認證

1.以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軟件開發生產企業年銷售自產軟件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新辦企業必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

4.軟件開發企業年軟件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須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

5.企業用於軟件技術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

第三條軟件產品認證

1.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企業自行研製開發的、為滿足一定的用戶需要而製作的、用於銷售的軟件。

2.軟件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和光盤等)。

第四條認證單位

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北京市經濟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組成北京市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證小組(以下簡稱認證小組)負責本市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的審核認證工作。

第五條申報文件

1.申報軟件企業資格的,提交如下文件:

1)填寫“北京市軟件企業申報表”;

2)填寫“北京市軟件產品申報表”;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說明企業擁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文件,如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軟件版權登記證書、局以上主管部門的鑒定證書、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測報告或其他能說明申請企業擁有自主開發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2.申報軟件產品資格的,提交如下文件:

1)填寫“北京市軟件產品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說明企業擁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文件,如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軟件版權登記證書、局以上主管部門的鑒定證書、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測報告或其他能說明申請企業擁有自主開發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第六條認證程序

1.由認證小組確認的評審機構負責受理申報企業的申報文件;

2.評審機構隨時受理申報企業的申報文件,並按照本辦法第二第、第三條規定的標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出具專家組評審意見報送認證小組;

3.認證小組召開審核會,對評審機構上報材料進行認證;

4.經認證合格的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由認證小組頒發軟件企業證書和軟件產品證書。

第七條複核

認證小組每年對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進行複核,不符合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證條件的,取消當年度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資格;如發現弄虛作假的,即收回該企業軟件企業證書和軟件產品證書,並報請稅務部門取消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八條解釋和執行期限

本辦法由認證小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科委關於印發《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科新發〔1999〕第37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在《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9年9月22日

關於《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暫行規定》,做好在京研究開發機構的認定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京研究開發機構由市科委負責認定,經認定合格後,由市科委頒發《駐京研發機構證書》,憑證書可享受《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暫行規定》中的各項政策。

第三條駐京研發機構的認定範圍:凡中央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及國外的組織、企業或個人在北京市轄區內設立的從事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機構,包括獨立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以及企業內部設立的非獨立法人的各類研究開發機構。獨立企業法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

第四條駐京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駐京研發機構應當在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內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高科技研究、社會公益性科學研究以及上述領域的技術開發和試驗發展,同時還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駐京研發機構應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並符合國家及北京地區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固定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

2.駐京研發機構的總人數應在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應不低於50%;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應不低於60%。

3.駐京研發機構年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比重應不低於50%。駐京研發機構為獨立企業法人的,研究開發經費占總收入的比重應在20%以上;非獨立法人的研究開發機構,每年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應占企業銷售收入的10%以上。

第五條駐京研發機構的認定程序:認定駐京研發機構,可向所在區縣科委申請並填報《駐京研發機構認定申請書》,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注冊登記證明影印件,營業執照副本;

2.研發機構的章程。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應出具組織機構有關材料;

3.場地和儀器設備等有關證明;

4.本科以上研發人員的學曆證明影印件。

經區縣科委初審後,報市科委認定。市科委在接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頒發《駐京研發機構證書》,駐京研發機構憑市科委認定證書到有關部門辦理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