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從該項目產品實現第一銷售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享受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返還。項目所在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後,憑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及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認定證書辦理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計算公式為:應返還稅款的數額=(實際入庫企業所得稅額-年初欠交額)×(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產品銷售收入÷全部產品銷售收入)。
十六、由市科委對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進行認定並定期複核。對經認定的孵化基地及孵化項目在基地內生產經營所交納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增值稅地方留成收入部分、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從1999年起,三年內予以先征後返,返還資金建立“創業基金”,用於新辦企業的注冊資本金擔保或匹配。各孵化機構憑市科委的批準文件、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
十七、經市科委認定的技術交易市場從1999年起三年內,每年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後,憑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所得稅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
十八、在試驗區內注冊、經營期限已滿十年的高新技術企業,從1999年起四年內,每年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後,持市試驗區管委會審定證明及當年和上年度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所得稅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
十九、高新技術骨幹企業和新產品銷售收入當年達到產品銷售收入40%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從1999年起三年內,每年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後,憑高新技術骨幹企業證書、當年和上年度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所得稅新增部分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新產品目錄由市科委、市經委共同發布。
二十、軟件和係統集成企業認定辦法,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經委、市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負責製定。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由市試驗區管委會認定;在試驗區外的企業,分別由市科委、市經委認定。經認定的企業自1999年起三年內,每年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後,憑當年和上年度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所得稅新增部分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計算公式為:應返還稅款的數額=(實際入庫企業所得稅額-年初欠交額)×(軟件和係統集成銷售收入÷全部產品銷售收入)。
二十一、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於科研和生產的固定資產項目,屬於《北京市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所列項目以及列入國家及市級計劃項目或經認定的其他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和科技計劃證書認定後,辦理按零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手續。
二十二、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經委、市試驗區管委會定期發布本市技術含量高、較為成熟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對於目錄中的產品,政府所屬各部門要優先購買和使用。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定期發布高新技術產品招標目錄,有條件的企業可申請投標。
二十三、凡在國家及市政府批準建立的開發區內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並用於高新技術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項目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前,到市計委、市房地局辦理減免土地出讓金、大市政費和“四源費”的手續。但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須全額補交所減免費用。
二十四、對高新技術骨幹企業科研、生產、銷售用房應交納的房產稅,從1999年起五年內,企業每年憑當年房產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房產稅返還手續。中央在京企業及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計算公式為:應返還稅款的數額=(當年自建或購置的生產經營場地固定資產原值÷企業應稅固定資產原值)×(本年實際繳納的房產稅-期初欠交稅)。
二十五、原為事業法人的科研機構,從1999年起轉製為企業法人並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從1999年起到2003年止,每年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後,憑當年營業稅、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營業稅、所得稅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
二十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99〕1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9年6月11日
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發揮北京科技人才聚集的優勢,充分利用國內外研究開發資金和技術資源,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首都經濟的質量和效益,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及國外的組織、企業、個人在北京市轄區內設立的經認定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駐京研發機構)。
第三條駐京研發機構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認定,並每年複核一次。其認定、發證、複核的具體辦法和程序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四條設立駐京研發機構,可以按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注冊,也可以按非獨立法人設立。
第五條中央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組織、企業及個人按企業法人設立駐京研發機構,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登記注冊,並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備案;設立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駐京研發機構,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核後,在機構編製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六條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的組織、企業、個人設立駐京研發機構,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後,依照有關規律、法規辦理登記注冊,並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駐京研發機構經市人事局批準,可接收國內應屆大學生、研究生。從外地聘用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確屬本市緊缺的中方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經駐京研發機構所在區縣政府人事部門審核並報市人事局批準後,發給其《北京市工作寄住證》。被聘人員憑《北京市工作寄住證》在個人購房、子女入學等方麵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滿三年的,由用人單位推薦,經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審核批準後辦理戶口進京手續。
第八條市有關部門為駐京研發機構中的內地公民優先辦理五年因私護照;為其中的港澳同胞優先辦理一年暫住證;根據實際需要,為其中的台灣同胞優先辦理一年至五年暫住加注及多次出入境簽注;為其中的外國籍人員優先辦理在中國的居留證件、居留延期及多次出入境簽注,並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偕行家屬的入出境、居留、子女入學等事宜提供幫助。
獲得《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研發人員,可憑本人所在駐京研發機構出具的證明,在北京辦理特區邊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