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科技規章製度(一)(2 / 3)

(二十六)對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於科研和生產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按零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十七)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作用。市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本市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和最新發展動態,引導消費和生產;通過預算控製、招投標等形式,鼓勵政府部門優先購買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

(二十八)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與其他各類企業進行人員、技術、廠房、設備、產品銷售及互相參股等多種形式優勢互補的合作與資產重組。企業合作重組後,符合條件的,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兼並本市困難國有企業,可比照國家關於在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有關政策執行。

(二十九)對在國家、市政府批準建立的開發區內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並用於高新技術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75%征收;需要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和大市政費,減半征收。經審定的高新技術骨幹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項目的新增用地,免收應向地方財政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該項目的“四源費”,減半征收大市政罰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須全額補交所免費用。

(三十)自1999年起五年內,對經審定的高新技術骨幹企業當年繳納的自建或購置的生產經營場地的房產稅,予以先征後返。

(三十一)支持以應用研究為主的研究機構向企業整體轉製。自1999年起,轉製為企業法人並在本市注冊的科研機構,在2003年以前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區縣財政全額返還企業。

(三十二)鼓勵發展技術交易和人才市場等中介機構,完善中介機構服務網絡;製定有關管理辦法,規範中介機構行為,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多樣化的科技成果轉化和人才服務。

(三十三)市政府責成市科委、市試驗區管委會、市財政等部門製定本政策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試驗區管委會、北京市財政局

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實施辦法

(1999年6月1日)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以下簡稱《若幹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均可享受《若幹政策》中的各項政策。

高新技術骨幹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認定,由市科委、市計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和市試驗區管委會組成的認定小組負責。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學士學位並且成績突出者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以及攜帶科技成果來本市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的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用人單位可向所在地的區、縣人事局申請;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內的企業,可向試驗區管委會申請,由區、縣人事局或試驗區管委會審核,報市人事局批準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持證者在購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學等方麵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滿三年的,由用人單位推薦,市人事局批準後辦理調京手續,市公安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由市科幹局會同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試驗區管委會、海澱區政府組成中關村科技園區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社會化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和協調有關社會化評審工作。海澱區人事局負責谘詢、指導和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申報及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由市人事局會同市科委、市計委、市經委、市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負責製定對在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評審獎勵辦法並組成評審小組。受獎人員由主管部門、各區縣政府或市試驗區管委會推薦,經評審小組評審並報市政府批準後,授予榮譽稱號。

五、由市科委會同市經委、市教委、市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需求,每年擬定培訓計劃並組織有關高等院校和培訓機構實施。

六、留學人員在開發高新技術項目和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過程中,可向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申請經費支持,所需經費從科技、技改項目支出。

留學人員按內資企業登記注冊並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鼓勵與優先發展範圍的企業,注冊資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可享受企業所在試驗區、區縣工業小區、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優惠政策。按外資企業登記注冊並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鼓勵與優先發展範圍的企業,按《若幹政策》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高新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從事成果產業化實施的完成人,以獎勵和股權收益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的,可提交其與項目單位簽定的以獎勵和股權收益入資協議或入資企業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免征個人所得稅手續。

八、由市體改委會同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局、市工商局和市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研究製定高新技術企業產權製度改革創新試點意見,經市政府批準後在試驗區內先行試點,再向全市逐步推行。

九、政府設立的技術創新資金,主要用於追加和擴大擔保資金規模、引導社會資金設立風險投資公司以及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貸款貼息資金支持。政府資金投入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市試驗區管委會落實。

十、擬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完成規範化股份有限公司改製後,由企業提出申請,主管委辦或區縣政府向市政府推薦,市體改委受理。經市體改委和市高新技術企業上市推薦評審工作小組審核後,由市體改委報市政府向中國證監會推薦。

十一、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市或區縣財政局和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其他類型的企業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十二、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費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隸屬關係報市或區縣財政局審核,其他類型的企業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核準後,可一次在管理費用中列支;50萬元以上的費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隸屬關係分別報經市或區縣財政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他性質的企業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提前攤入管理費用。

十三、對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術企業進口符合國家鼓勵產業項目的自用設備,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向試驗區管委會申報,試驗區外的企業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主管部門申報,由市計委、市經委按其項目性質分別確定後,到北京海關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有關手續。

十四、高新技術企業自辦或與大學、研究機構以及各類企業合辦的研究開發機構,可申報市科委、市經委的各類科技計劃,納入計劃的項目可取得科技經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