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的性權利
專欄
作者:洪流
《五十度灰》在國外取得了很好的票房,該片在國內雖未公映,但借網絡時代的福音,國內網友也有機會一睹為快。性愛屬於很私人的範疇,采用何種方式去享受快感本屬個人的權利,但從法律上來看,這種享樂的邊界可以無限延伸嗎?
以性虐為例,雖然性虐的實施者和接受者通常都是雙方自願,但在這個過程中一旦發生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的一方仍然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不能以對方自願之理由免責。由是看出,我們在行使自己的性權利時,一個最起碼的前提就是不得違背他人意願,第二個前提就是不得傷害或超出他人意願傷害到他人的身體或利益。正常的性愛如此,非正常的性虐也一樣。
那麼隻要不傷害或不超出他人意願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利益,是否就可以不受限製地享受性愛的愉悅?
現實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刑法規製性行為和性活動的犯罪散見於分則各章中,比如強奸罪、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聚眾淫亂罪、賣淫類犯罪、重婚罪等。這當中,強奸罪和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犯罪由於侵犯他人的自由意誌和身體,當然應受懲戒;重婚犯罪侵犯了婚姻家庭製度,也具備被罰之立法基礎;賣淫類犯罪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他人身體,對於組織者、管理者和容留者予以處罰也符合社會秩序管理要求。但對於聚眾淫亂罪,其立法基礎在當今提倡個人自由意誌以及尊重人權的大環境下,已越來越被侵蝕,該罪被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呼籲廢除。
學法律的都知道老刑法中有一個“流氓罪”,該罪包羅萬象,是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在上世紀80年代,不少人就因為婚外的性行為被處以“流氓罪”。筆者一個從高院退休的老同事曾告訴我,在那時候,如果一個小夥子談戀愛時和女孩子發生性關係,談一個睡一個不算犯罪,但如果談幾個睡幾個,就可能被判處“流氓罪”。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大家的性觀念發生了變化,過時的“流氓罪”在新刑法中被廢除,但其中的一些行為仍保留下來換了罪名,比如聚眾淫亂的行為就仍被界定為犯罪。
聚眾淫亂,是指三人以上共同從事性活動的行為,其在實踐中多表現為隱秘的性聚會和換妻活動。從聚眾淫亂罪的刑法章節設置看,其侵犯的是“公共管理秩序”,根據各法學院校教材的主流觀點,其侵犯的是“公共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但對於聚眾淫亂的行為究竟侵犯了何種“管理秩序”,大都語焉不詳,如果從罪名的客觀表現看,該罪所隱含的意義在於“正常的性活動該發生在兩人之間,三人以上的性行為就違反了‘公共管理秩序’”;至於“公序良俗”,則觀點紛亂複雜,有認為是一夫一妻製的婚姻家庭製,有認為是中國傳統道德價值,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說兩個人的性行為符合正常的 “公共管理秩序”,那麼這種秩序管理的依據是什麼?性行為本來就是個人很私密的權利,聚眾性行為參與者大多自願,且在這樣的活動中並無受害者,這樣的行為到底侵犯了什麼樣的“公共管理秩序”?約翰·斯圖亞特·穆勒曾說:“任何人無權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強加於其他人,除非行為有害於他人的良好生存,行為不能被禁止。對個人行為的權力控製常常導致不公正的出現。”在過去很多年,同性戀在中國經曆了犯罪化、非犯罪化、病理化、去病理化的過程,隨著對這一問題的深入認識,雖然同性婚姻仍未被允許,但已被相當的社會公眾認為其既非犯罪,也非有病,而隻是或先天而生或後天養成的性選擇而已。與同性戀相類似的“聚眾淫亂”行為(公開的除外),也應該走向非犯罪化。
在人生觀價值觀多元化的時代,對於性的權利,我們也該不禁止多元化。今天我們在為上世紀的“流氓罪”冒冷汗,再過二十年,我們的後代還會為我們今天的“聚眾淫亂罪”冒冷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