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場的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計劃指標,文明生產,為市場提供優質產品。
完成承包合同規定的生產指標,包括產量、產值、利潤;積累等。同時按時上交承包金和其他應交款項。
接受主管部門以及工商、財稅、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聽取他們的意見,改善漁場的經營管理。
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受破壞,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加強對職工的教育,提高職工的政治、文化、技術素質。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
積極配合水產主管部門開展各項科技試驗,推廣應用先進養魚技術,推進科技興漁。第二層承包:漁場同專業組或個人承包。水麵千畝以上的大漁場,由漁場同分場,分場同專業組或個人承包。
第二層承包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是生產經營型。漁場本身是一個生產和經營實體,內部實行統一經營,責任到人(組、定額核算,聯產計酬。具體辦法是“五統一”“五定”獎罰製。“五統一”即漁場統一製定計劃,統一安排生產、統一技術指導、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產品銷售。“五定”即定人員、定漁池、定產量、定成本、定利潤,超獎虧罰,這種方法又稱“二頭統,中間包”,或稱“死工資、活獎罰”。
從實踐看,生產經營型有利於整體和長遠效益的發揮,可以避免生產經營中的短期行為,便於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但是,實行這種形式的責任製,要求漁場有較強的領導班子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同時,要注重在獎罰問題上拉開收入的差距,體現出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以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如果管理跟不上,不能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就很容易回到“吃大鍋飯”的老路上去,不利於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
第二種是管理脤務型。漁場以管理為主,生產經營承包到個人或專業組,漁場為承包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脤務。包括供水、供電,提供魚種、飼料,組織產品銷售、進行技術指導和信貸服務等。承包者向漁場上交承包費和有償服務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種形式也叫“一腳踢”、“大包幹”。
承包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風險,有壓力,也有動力。生產好壞直接與承包者收入相聯,能充分調動積極性。但很容易產生短期行為,不利於漁場基礎設施的維修保養,而且利益分配往往是個人占了大頭,集體提留不足。因此,采取這種形式,一是要合理確定承包指標,二是要建立集體積累機製,三是要加強漁場的服務功能,不能一包了事,以包代管。
除了統分結合,雙層承包經營責任製外,還有一種辦法是個體承包,即漁場通過公開招標,實行風險抵押,把水麵承包給有養魚經驗又有經濟實力的個體戶去經營,並簽訂承包合同,包二,三年不變。漁場按合同規定收取承包費。個體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個體戶承包又分為兩種不同類型:一類漁場的主管部門,把整個漁場承包給專業大戶去經營,或分別承包給若幹個體戶去經營;另一類是漁場把一部分水麵承包給大戶或若幹個體戶去經營,另一部分由漁場自己經營。
個體承包的形式金似租賃經營,漁場通過合同管理,有穩定的收益,風險由承包者自負,但必須強調以下三點:一是必須合理確定承包基數,防止出現“集體買馬個人騎,騎了三年變成驢,再騎三年剩張皮”的現象;二是承包者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風險抵押金,防止包盈不包虧;三是必須把漁場配套設施維修和保養,列入承包合同,防止掠奪性生產。
由於各地漁場地理位置不同,漁場現狀,經濟條件等因素等千差萬別,因此,承包經營責任製不能搞一個模式,一刀切,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根據不同的客觀條件,允許多種形式承包經營責任製同時並存。
三、承包合同的簽訂
簽訂承包合同,是通過法律形式,規定雙方必須遵守的權利和%務,是明確承包雙方責、權、利關係的一種書麵協議,是落實承包經營責任製的重要環節。
承包合同的內容要完整,責任要明確,手續要完備,要把雙方的權利、義務逐條逐項寫清楚。其主要內容有:
承包項目
其中包括水麵、土地,果園等麵積、數量、位置;漁場供電,供水,漁業機械、房屋等配套設施的數量,規格,價值以及上述生產資料的折舊辦法,維修保養責任。
承包指標
包括產量、產值、利潤、承包費的數額及交納辦法。確定承包基數要根據生產條件和產量效益的差異,做到適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應是經過努力完全可以實現的。超利的分配,漁場集體承包的,應給以較多的分成比例,以調動其增產的積極性和增強生產後勁。承包指標一般按麵積計算,其中有產量、金額。
承包期限
由於淡水養魚生產周期長,風險極大,承包期限一般3~5年較好。承包期太短,易出現短期行為,不利於生產;承包期太長,承包指標難確定。承包期滿後,如雙方願意,也可以根據變化了的客觀情況,適當修改承包合同,繼續承包下去。
風險抵押
為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保證合同兌現,同時也為了加強承包人的責任感,無論漁場向主管部門承包,還是個人向漁場承包,都應該實行風險抵金,這是防止包盈不包虧的好辦法。風險抵押金必須在簽訂承包合同時一次交清。
承包方法
承包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一簽訂,就不能輕易變動,以維護其嚴肅性,如有特殊情況,承包合同需要修訂,變更或終止時,應該經雙方協商一致,才能做出必要的修訂或補充,單方麵不執行合同,就按違約論處。
違約責任
承包合同簽訂後,如有違反合同的條款,就要負違約責任。違約處罰的辦法在合同中應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賠償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甚至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項
承包經營責任製合同,必須堅持幾條原則:一是要能夠調動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這是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的最基本出發點,沒有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生產上不去,經營搞不好;二是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這是承包責任製的核心,隻有處理好三者關係才能有利於生產,又有利於建設,既有眼前的利益,又有發展的後勁;三是要有利於保護水產資源及配套設施。資源和設施是生產力的基本因素,不能搞掠奪性生產,追求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四是要有推廣科學養魚技術,走科技興漁的路子,提髙漁場綜合經濟效益。
承包合同無論時間長短,每年必須按時結算兌現,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上交承包費的時間。在執行過程中,承包者由於種種原因,要求推遲時間一個月以上,應寫書麵申請,經發包方同意才能推遲,但需計算承包費遲交期間的利息,一般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承包者在生產期間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導致嚴重減收減產,按合同規定向發包方提出申請,發包方經調查核實,應酌情予以減免。
承包者承包魚池後,能否轉包他人經營,合同應有明確規定。如承包合同明確不得轉包的,承包者提高承包項數,將魚池部分或全部轉包給別人經營,出現這種情況,發包方可以按違約論處,終止合同,收回承包的魚池,收回轉包取得的全部收入。
對已簽訂的承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必須修訂完善的,應注意掌握幾條原則:一是要重合同、守信用,沒有十分必要,一般不在合同期內修改承包條款。待合同期滿後再行修訂和完善;二是要基本穩定、局部完善,就是說,有哪些內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必須修改完善的,就修改完善這些內容,不要把合同全部推翻,重新簽訂。三要堅持協商一致的原則。承包雙方應本著互利的原則,平等地討論問題。發包方、承包方都應顧全大局,維護集體的利益,通情達理地完善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