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三章 漁場經營管理(1)(2 / 3)

其次,再從管理方麵來講,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規章製度,包括人事勞動,生產技術管理、計劃管理,財務管理、設施保養管理、物資管理等等。明確和健全這些管理製度,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

經營形式和管理方法

漁場的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各地不一樣,生產力發展水平也不一樣,為了搞好漁場的經營,繁榮市場,允許有多種經營形式存在。北京市漁場經營形式有:集體經營、獨立核算;集體經營、專業承包;個體承包經營;多戶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國營等六種經營形式,現分述如下:

集體經營、獨立核算集體所有製漁場實行場長負責製,在銀行或信用社設帳號,設會計、出納。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這類漁場一般規模較大,鄉(鎮)辦的漁場大部分屬於這種形式。

集體經營,專業承包這類漁場場長對所在鄉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承包,一般不單獨設帳號,帳目由鄉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代管。

個體承包經營個體承包經營的漁場,一般規模較小。鄉村合作經濟組織采取指標形式包給個人,每年交納承包費。漁業投入,產品銷售由個體經營。

多戶承包經營這些漁場水麵比個體承包漁場稍大,個體承包經營有困難,根據水麵大小,包給兩戶、三戶,或一戶包一個或包兩個魚池,承包方法同個體承包經營。

租賃經營漁場租賃給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雙方簽訂合同,每年交納租賃費。國營市辦、縣(區)辦漁場,市農場與係統國營農場辦的漁場,都屬國營漁場,按全民所有製形式經營。

以上介紹北京市漁場六種經營形式,從經營規模來看,不同經營形式的利潤也不相同。第一種經營形式,經營效果最好,漁場麵積33745畝,占漁場總麵積35“,平均每畝利潤56218元。

漁場的管理方法,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行政管理方法,如每年下達漁業生產計劃,製定執行處罰條例,調動人員的工作崗位等等;二是經濟管理方法,如通過加強合同管理,調整利益分配,實行獎賠等辦法,以經濟手段實現管理;三是思想教育方法,即通過各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的思想覺悟和政治、業務素質;四是通過經驗交流會、各種培訓班,以提高漁場幹部職工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養魚技術水平。通過以上幾種方法,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二節承包經營責任製

承包經營責任製的意義和作用

承包經營責任製,是在堅持社會主義公有製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原則,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確定所有者與經營者的責、權、利關係,使漁場成為場長負責、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使漁場走上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道路,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增加社會財富,增加職工收入。承包經營責任製所包含的意義:

第一,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養殖水麵及其它基礎設施等麵定資產的所有禦不變,原來是國營的還是國營,原來是集體的還是集體。

第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漁場所有者有權選聘場長(經營者),確定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分配關係。漁場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按合同規定的產量,上交利潤,超利分成或自留,虧損自負或部分自負。

第三,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漁場與主管部門簽訂承包合同後,漁場有了經營自主權。同樣,漁業專業隊(組)或個人與漁場簽訂承包合同,承包者也就有了生產自主權,不再吃“大鍋飯”搞平均主義。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是漁場經營管理的中心環節,漁場的許多經營管理活動,都是圍繞著承包經營責任製展開的。離開承包經營責任製,其它管理活動也就失去意義,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

承包經營責任製的最大特點是責、權、利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相統一,個人所得與經營成果相聯係。使勞動者和經營者能在一個較小的範圍內直接管理、支配和使用生產資料,使人、財、物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發揮生產力諸要素的作用。這種形式適合我國漁業生產發展水平,適合當前漁場管理水平,適合漁場幹部職工思想覺悟水平。它和整個農業承包責任製一樣,是我國社會主%初級階段獨創的一種既符合管理現代化,又具有中國特色的管理製度,盡管目前還有不完善之處,但已經顯示出強大生命力。

漁場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它的經濟意義和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麵

分配上打破了“大鍋飯”

漁場承包後經濟利益分配體現多勞多得,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再是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個人收入的多少,因生產或工作好壞而拉開了。從而激發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

增強了利益機製作用

漁場承包後,承包者和生產者經營的好和壞,直接與自身的經濟利益相關,有風險、有壓力,也有奔頭,有幹頭。幹得好,產量高,效益好,個人收入就多;幹得不好,產量低,效益差,個人收入就少,甚至虧本。這種利益機製,促使承包者把漁場的利益,看成是自己的利益,千方百計地去搞好生產和經營。

有利於挖掘增產潛力

漁場承包後,承包者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就會想法設法去利用資源,開展縛合經營和采用先進科學技術,以求充分挖掘增產潛力,達到提高產量,降低生產成本,增加經濟效益的目的。

承包經營責任製的形式

漁場的承包經營責任製,是整個大農業承包經營責任製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又有自己的特點。農業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是以一家一戶為經營單位,屬於個體經營。漁場屬於集體經營,漁場的生產資料魚池、配套設施、漁業機械等固定資產屬集體所有,是以場長負責、集體承包,實行規模經營的群體。

目前,各地漁場承包經營責任製的形式很多,但其中主要的一種形式是統分結合,雙層承包經營責任製。第一層承包:漁場同主管部門承包,例如,鄉辦漁場,是由漁場向鄉承包。村辦漁場,是由漁場向村承包。按合同規定,定額上交利潤、超利分成或超利自留。自留部分,按比例一部分作為集體積累,發展集體經濟,一部分作為獎金分配。減收減產,虧損則自負或按比例賠償。承包以後的漁場,場長是漁場的法人,代表漁場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漁場的權利與%務:

漁場的權利

生產計劃權在國家指導性計劃的前提下,漁場有權自行安排生產計劃,決定生產內容和綜合經營項目。

資金使用權漁場可支配和使用生產流動資金、生產發展資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等。流動資金不足時,征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可以向銀行或信用社貸款。

機構設置權漁場根據生產和經營的需要,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定員範圍內,漁場可以自行決定內部的機構設置。

人事招聘分配權漁場按有關政策規定,可以自行招聘和雇用臨時工,並分配他們合適的工作,有權決定他們的勞動報酬。

產品定價銷售權漁場按照國家規定的物價政策和市場行情,有權決定產品價格,通過各種渠道,銷售本場所有產品。

物資選購權漁場根據生產,生活的需要,有權自行采購各種物資。科技推廣權漁場從增加產量,提高經濟效益出發,有權決定科技推廣項目,製定科學養魚的發展規劃,並采取措施,促進科技進步。

橫向協作權漁場根據生產和經營的需要,有權與外單位搞橫向協作,本著互利互助的原則,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或聯合開發生產經營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