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七節 德國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法令(2 / 3)

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義務,不適用於已加入某一回收組織,而該組織在其範圍內按時從消費者那裏或以有效方式在消費者附近回收使用過的包裝,並能符合此規定附則要求的製造商和銷售商。

這個組織必須同已有的包裝廢棄物處理組織協調一致。這種協調是按本條規定為先決條件,特別要考慮包裝廢棄物處理組織的利益。

擔負包裝廢棄物處理的公共組織,具有要求依照本法令附則所規定的基本類別,共同利用分類回收必須的設備並收取適當費用的權利。

具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及其指定的機構,可根據申請,確認這些組織範圍及規模,予以公告。本第一、二款的免除,自公告之時起生效。1993年1月1日前提出申請的,必須在1993年3月1日前提供確保從消費者所在地或附近能定期回收使用過的包裝的證據。

四、在確認與本法令附則所規定標準事項不符時,管轄機構有權依照本款規定,宣布決定無效,並同樣予以公告。對於特定種類廢棄物的回收分類以及再循環,在未達到本法令附件規定的比率時,有權宣布決定無效。無效公告公布後的6個月的翌日起,則適用本條一、二款。

五、郵售企業參與第三款所規定的組織時,可不必負第一款的義務。

第三章飲料、洗滌劑、乳膠漆塗料包裝容器

回收義務和征收押金義務

第七條飲料包裝容器征收押金義務

使用0.2立升以上一次性飲料容器的銷售商,有義務向購買者征收包括營業稅在內的每個容器押金0.5馬克。對於非回收容器包括營業稅在內的每個容器押金至少0.5馬克。其容量為1.5立升以上容量的容器包括營業稅,征收至少1馬克押金。

押金由銷售商在整個流通階段向最終消費者征收。在容器回收時再予退還。

第八條洗滌劑、乳膠漆塗料包裝容器征收押金義務

這幾類包裝適用第七條,但做以下必要更改補充:

一、《洗滌劑與洗淨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範圍內的洗滌劑、洗淨劑,其容量在0.2立升以上,選用軟質包裝或用紙板助強的軟質包裝,起到改進包裝目的的而流通的除外。

二、容量在2立升以上的乳膠液塗料的容器,其押金征收為2馬克。

第九條征收押金義務和回收義務的免除

——回收組織的保護

一、第七條、第八條對下列情況無效:最終銷售商的供應區內已有按第六條第三款建立的組織,並為國家負責廢棄物處理的最高機關及其指定機構確認的組織。

二、有下列情況可以免除第七條、第八條義務、所有包裝,諸如啤酒、礦泉水、泉水、飲用水以及藥水、含碳酸清涼飲料,葡萄酒(香檳酒、苦艾酒、餐用酒除外)等容器,其回收比例不低於1991的該地區水準的,或者在《廢棄物處理管理法》適用範圍內回收比例不低於72%的。但殺菌牛奶包裝容器回收比例為17%。

聯邦政府將在本法令公布後第二年,根據需要,對回收使用比例的提高,再作進一步詳細區分。

三、聯邦政府依據本條第二款,在每年6月30日揭示聯邦公告回收包裝比例。如低於第二款規定比例時,在告示公布後第6個月的翌日,對回收包裝比例實施新調查,並用告示公布。若調查結果及回收包裝比例仍低於第二款的規定,則在最終告示後第6個月後的翌日,適用於第七條。

第十條回收包裝及押金退回義務的限製

適用於第七、八條的商品供應區的銷售商,依照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可以拒絕從這供應區來的回收包裝和退還押金。為便於區別這類包裝,銷售商可以在包裝上加上押金標誌或以其他方式以區分。

第四章違反行為、實行措施及終止規定

第十一條委托第三者

製造商和銷售商可以委托第三者,完成本法令規定的義務,容器回收與押金退還,可利用自動機執行。

第十二條違反行為

根據《廢棄物處理和管理法》第十八章第一條第十一款,違反行為係指因故意或疏忽有以下行為者,追究其責任:

一、違反第四條,拒不回收運輸包裝的,或不配合公共廢棄物處理組織,不實施再利用,再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