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節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包括關於臭氧層(2 / 3)

主要資助者

到1994年8月31日為止,1991~1994年間,多邊基金的主要捐助國是:美國、日本、德國、英國、西班牙和加拿大。

專項基金

維也納公約信托基金和蒙特利爾議定書信托基金都為臭氧秘書處保留足夠的資金用於會議服務及發展中國家的參與。1987年簽署的原來議定書為發展中國家按照一致同意的受控物質削減時間表履行責任設立了10年寬限期。過渡性多邊基金建立於1990年,最初3年預算為2.4億美元,以償付發展中國家實施控製措施帶來的經議定的增加費用。UNDP、世界銀行和UNEP(政府間組織)是基金的執行機構。1992年倫敦修正案生效後,從1993年1月1日起,“過渡”基金正式成為多邊基金。

在1993年11月召開的第五次締約方會議上,批準了1994~1996年額度為5.1億美元的3年預算。

1992年10月,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與執委會簽署了協議,成為第四個執行機構。

規則和標準

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承諾:

1.采取控製措施以減少特定物質的生產和消費;

2.控製與非締約方的貿易;

3.定期評價和審核控製措施;

4.報告有關材料;

5.在研究、開發、公眾意識和信息交流方麵進行合作;

6.建立財政機製和進行技術轉讓以幫助發展中國家。

如果發展中國家認為由於沒有按議定書提供足夠的財政和技術援助而使其無法采取控製措施,則應通知臭氧秘書處,其他締約方則可以考慮不對發出通知的締約國動用不遵守程序,締約方會議應通過均衡的投票程序作出決定: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票,包括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中分別獲得多數票。

經1990年倫敦第二次締約方會議修訂,對與耗損臭氧層物質有關的措施(見前麵段落1)的承諾包括到2000年淘汰指定清單上氟氯烴、哈龍、四氯化碳,還有到2005年淘汰甲基氯仿,以及製定上述各種類別化學品的過渡削減時間表。

倫敦修正案規定:到1995年減少50%的CFCS生產和消費,1997年減少85%,2000年減少100%。

1992年召開的第四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哥本哈根修正案”,CFCS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的淘汰時間提前了4年以上的時間。締約方還首次同意將用作水果和糧食防腐劑的甲基溴列入議定書的受控物質。新的協議也規定工業化國家應:

在1994年而不是2000年淘汰哈龍;

到2030年淘汰損害比CFCS小的HCFCS。

從1990年起以後,至少每4年,締約方將基於科學、環境、技術和經濟信息對為滿足議定書所規定的控製措施進行評價。到目前為止,已在1990年和1992年完成這種評價,下一次評價將在1995年進行。

監督/履行

審評程序

維也納公約締約方向秘書處報告采取措施開展不同類型的科學研究和合作的情況概要,這些在每兩年一次的締約方會議上進行審評和討論。這些報告是公開的。有50%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提交了報告。這些報告締約方兩年隻交一次。

通過所要求的專門報告來衡量蒙特利爾議定書中義務的履行情況,而總的履行情況則通過締約方之間以及與秘書處的協商和締約方年度會議的審議來監督。

議定書締約國向秘書處提交年度受控物質生產、進口和出口(包括向締約方和非締約方進口和出口)的統計數字。秘書處準備一份彙總的數據報告提交給締約方年度會議,締約方申報的數字是保密的,但秘書處的報告是公開的。

在1991年召開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上,實施委員會注意到報告不能令人滿意:當時的71個締約方中,隻有31個國家報告了1986年的完整數據,1986年用作計算所需淘汰原有受控物質清單的基準年。另有19個國家報告了不完整的數據,6個國家報告沒有數據和/或需要幫助,2個國家報告說它們的數據包括在另一個國家的數據中,其餘13個國家(包括4個歐共體成員國)根本未報告數據。1990年締約方會議增加了受控物質清單。有48個締約方被要求報告1989年數據(這是1990年締約方會議增加受控清單上物質的基準年),而僅有23個於1991年5月完成了,其中20個報告了完整的數據。到1993年9月30日,應該報告1991年數據的74個締約方中,僅有13個國家完成了報告,占60%。規定報告每年情況的日期是下一年的9月30日,應該報告1992年數據的99個締約方中,隻有23個在1993年9月30日之前報告的,占應報告數的23%。

報告是在為締約方提供的信息保密的情況下準備的。報告包括充足信息,任何讀者均可核對締約方是否履行了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