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節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包括關於臭氧層(3 / 3)

觀察或檢查

公約沒有這種規定

環境監測計劃

公約尚未進行這項工作。有WMO(見IGOS)建立的全球臭氧觀測係統是UNEP全球環境監測係統(GEMS)(見IGOS)有關臭氧信息的唯一供給者。它大約有140個使用遙感技術的監測站遍布世界各地,可以提供臭氧的水平的垂直分布狀況的數據以及總大氣密度。

貿易製裁

貿易製裁已經包括在蒙特利爾議定書之中,這種限製的目的是通過防止不加入公約的國家獲得競爭優勢,和阻止向這些國家轉移CFCS生產設施來鼓勵盡可能多的國家加入議定書。

每一個締約方應禁止從任何非締約方國家進口受控物質。從1993年1月1日起,任何締約方都不得向非締約方國家出口受控物質。自1993年5月27日起,任何締約方不得從非締約方進口列在議定書附件D中、含有議定書附件A中物質的產品。

爭端解決機製

當批準公約時,締約方可以書麵形式聲明,對於通過談判或第三方調停未解決的爭議,它願接受下列一種或兩種方式為爭端解決的強製性辦法:根據締約方會議通過的程序進行仲裁,或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如果締約方還不接受任何一種程序,則爭端應提交由爭端各方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其建議“締約方應誠懇地考慮”。

決策

政治機構

維也納公約的基本管理機製是每兩年召開一次締約方大會。維也納公約的締約方會議董事會負責休會期間的事宜。

所有國家政府,無論是否議定書的締約方都可參加締約國大會,國際機構、工業和非政府組織都可派觀察員參加會議,但非締約方和觀察員沒有投票權。

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基本管理機構是締約方年度會議,並建立了一個由10個締約方組成的實施委員會,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各占一半。委員會負責考慮並向締約方會議報告任何引起其注意的違約行為。會議最終負責作出決定,並號召采取步驟以全麵實施議定書(包括幫助締約方履約的措施)。

締約方不固定的工作組和蒙特利爾議定書董事會在大會休會期間開會,提出和談判有關向締約方會議提交的議定書修改和實施問題的建議。

多邊基金執委會(見上文)由7個發展中國家和7個工業化國家共14個國家組成。執委會負責發展和監督有關特定運作政策、指南、管理協議的實施,包括為達到基金目標支付資金。它由設在蒙特利爾的秘書處協助工作。

執委會和基金秘書處的運作由多邊基金支持。到1994年10月,執委會召開了14次會議,作出了有關政策問題的決定和超過2.17億美元的支付決定。這些資金將通過執行機構用於淘汰42000噸損耗臭氧層物質的特點活動。多邊基金建立不足4年,執委會已批準了42個國家方案,並使基金的活動擴展了77個以上的國家。這些國家方案占了第五條國家ODS消費量的95%以上,並包括了所有主要的消費國。1994年完成了9個項目,年削減CFCS1000噸。所有國家政府(不管它們是否為議定書的締約方)以及國際機構、工業和非政府組織的觀察員都可以出席締約方會議和不固定的工作小組會議。

科學/技術機構

維也納公約締約方會議建立了兩年一次的臭氧研究人員會議,該會議由研究大氣和研究有關臭氧層變化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影響的政府專家組成。該工作組與WMO(見政府間組織)密切合作,審議正在進行的國家和國際層次的研究及監測計劃,以保證這些計劃的總體協調及確定需要彌補的差距。該工作組向締約方會議提交一份報告,其中包括有關今後的研究及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研究工作者需擴展合作範圍的建議。

在1989年召開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會議上,成立一個有關不遵守程序的法律專家特別工作組。該工作組負責製定有關處理不履約的進一步程序。

蒙特利爾議定書建立了3個專家特別工作組,它們至少要在每次評價之前一年召集會議。

①科學評價組,它負責按締約方的要求及時審評科學知識;

②技術和經濟評價組,包括許多工業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它負責分析和評估限製使用耗損臭氧物質的技術方案,估測發展中國家保證其國內基本需求所需的受控物質數量及這種供應的可能性,評價技術解決方案的費用、減少使用受控物質的效益和技術轉讓的問題;

③環境影響評價組,負責就現有知識狀況調研臭氧水平的改變及其導致的到達地表紫外線的增加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這些評價組包括來自非政府部門的專家。

其他機構:

數據報告特別專家組;

銷毀技術特別技術顧問委員會。

出版物

《蒙特利爾議定書手冊》;

《臭氧行動》,季刊簡報;

《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