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家論證意見;
3.園區創建工作背景情況說明;
4.園區建設的組織機構名單;
5.地方政府給予園區建設的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6.建設試點的情況。
十六、國家環保總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園區命名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授予統一規格的標牌。
十七、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命名方式為:園區所在地名+“國家生態工業”+行業名稱+“示範園區”。
十八、園區建設在地方政府設立的管理機構領導下,按規劃確立的建設內容和時間實施。若需對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應組織專家論證,確定其是否符合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方向,並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園區建設項目或企業應建立相應環境管理體係。
監督管理
十九、園區建設單位應每年年終上報年度總結,向國家環保總局報告園區建設和發展情況、效益與存在問題等。國家環保總局以《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形式,發布全國生態工業、循環經濟發展的最新信息。《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由國家清潔生產中心負責承辦。
二十、國家環保總局會同省級環保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對園區進行定期考核、檢查,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一、對出現以下情況的園區,國家環保總局責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然不符合標準的撤消其命名:
1.園區建設機構管理不善,不能及時報告園區發展動態;
2.園區中的企業嚴重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汙染物排放不達標;
3.園區中的主要企業經濟效益差,並直接影響到園區的可持續發展;
4.未按園區規劃的要求和目標推進園區的建設,園區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未及時報告,使園區建設滯後或成效不明顯。
組織實施
二十二、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協調推動生態工業在全國的示範工作,組織製定園區規劃編製指南和生態工業發展的指標體係,對各地園區建設進行指導。
二十三、國家清潔生產中心作為全國生態工業推廣、示範的技術支持單位,負責國內外生態工業發展的跟蹤及研究,協助國家環保總局製定園區規劃指南、技術指標體係和對各地園區建設進行技術指導,定期發布全國生態工業發展信息。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統一要求,協調、指導本轄區內的園區建設和加強環境管理、監督工作,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爭取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五、園區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園區建設提供以下支持:
1.把園區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調整區域經濟結構、推動產業升級的重大戰略措施,認真組織實施,促進建設目標的實現;
2.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結合地區實際,製訂促進園區快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
3.建立有利於園區發展的管理體製,動員和組織有關部門,支持園區建設;
4.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利於園區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
5.依靠企業自願行為,按照市場規律,組織建設園區;
6.開展生態工業的宣傳和培訓,建立激勵政策和措施。
二十六、園區建設單位應在地方政府領導下,按照園區規劃分期分批實施園區建設項目,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指導和推動的原則,建立符合市場機製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等運作模式;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協助企業建立企業間的共生組織和產業鏈,高標準完成園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