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國家環保總局印發)
總則
一、為了促進我國生態工業的發展,推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建設,規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監管程序,更好地發揮園區建設對改造、提升地區經濟和改善環境的作用,特製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生態工業園區是依據清潔生產要求和循環經濟理念及工業生態學原理而設計建立的一種新型工業園區。生態工業園區是循環經濟在工業領域一定區域層次的具體體現。
三、園區一般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種是具有行業特點的生態工業園區;另一種是具有區域特點的生態工業園區,即對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或高新技術開發區改造的生態工業園區,以及新規劃建設的生態工業園區。建設何種園區取決於地方優勢、行業優勢、產業特點及資源條件。
四、園區建設遵循自願性、高起點、因地製宜、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四項原則,遵守國家或地方關於園區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是在已經國家批準的各類園區或大企業集團自有土地基礎上進行。
五、本規定適用於園區的申報、規劃編製和論證、審批和命名、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
申報
六、園區建設須由園區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經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七、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條件為:
1.建設單位設置了相關工作機構和領導機構,並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2.建設單位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建設園區的基礎條件;
3.園區建設能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優勢和區位優勢;
4.園區建設在全國具有一定的區域或行業的代表性和示範性;
5.具有一定的生態工業雛形,具備形成產業生態鏈的條件,園區建設有利於區域可持續發展和區域環境質量的改善;
6.園區內生態環境質量較好,所有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八、園區申報應提交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包括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創建意義、基本思路、基礎條件、預期目標、建設內容及進度安排等。
規劃編製和論證
九、園區創建申請經過國家環保總局同意後,園區建設單位可組織編製園區建設規劃(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規劃編製工作應委托具有園區建設規劃編製經驗的單位進行。
十、規劃應按國家環保總局製定的《生態工業示範園區規劃指南》編寫,對園區建設的總體思路、建設內容、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點分析,以使規劃能指導園區建設實踐。
十一、園區規劃編製完成後,園區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交方案送審稿,由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規劃進行論證。
十二、專家委員會應由工業生態、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城市和區域規劃以及所涉及行業的國內知名專家組成。
十三、專家論證包括實地考核、聽取規劃彙報、提問、討論及評議、形成專家論證意見等步驟,專家委員會重點對園區建設的意義、建設條件是否成熟、建設目標是否明確和合理、建設內容是否符合生態工業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項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國示範效應等方麵進行論證。
十四、園區規劃經專家論證通過後,園區建設單位應按規劃開展建設。經過一段時間建設試點後,園區建設單位可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示範園區命名申請,並由其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審查和命名
十五、園區建設單位提出命名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專家論證意見修改的規劃報批稿(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