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節 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修訂稿)(1 / 3)

(2008-01-15)

一、生態縣(含縣級市)建設指標

1.基本條件

(1)製訂了《生態縣建設規劃》,並通過縣人大審議、頒布實施。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製度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保規定、製度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2)有獨立的環保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製。

(3)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任務。三年內無較大環境事件,群眾反映的各類環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未造成明顯影響。

(4)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數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縣80%的鄉鎮達到全國環境優美鄉鎮考核標準並獲命名。

2.建設指標

二、生態市(含地級行政區)建設指標

1.基本條件

(1)製訂了《生態市建設規劃》,並通過市人大審議、頒布實施。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製度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保規定、製度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2)全市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包括各類經濟開發區)有獨立的環保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縣(含縣級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製。

(3)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任務。三年內無較大環境事件,群眾反映的各類環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未造成明顯影響。

(4)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數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縣(含縣級市)達到國家生態縣建設指標並獲命名;中心城市通過國家環保模範城市考核並獲命名。

2.建設指標

三、生態省建設指標

1.基本條件

(1)製訂了《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並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頒布實施。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製度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保規定、製度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2)全省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包括各類經濟開發區)有獨立的環保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市(含地級行政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製。

(3)完成國家下達的節能減排任務。三年內無重大環境事件,群眾反映的各類環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未造成明顯影響。

(4)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數位居國內前列或不斷提高。

(5)全省80%的地市達到生態市建設指標並獲命名。

2.建設指標

四、指標解釋

(一)生態縣

第一部分基本條件

1.製訂了《生態縣建設規劃》,並通過縣人大審議、頒布實施。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製度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保規定、製度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指標解釋:

按照《生態縣、生態市建設規劃編製大綱(試行)》(環辦[2004]109號),組織編製或修訂完成生態縣(市、區)建設規劃。通過有關專家論證後,由當地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審議通過後頒布實施。

規劃文本和批準實施的文件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規劃應實施2年以上。

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並根據當地的生態環境狀況,製訂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政策措施;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和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製度。主要工業汙染源達標率100%,小造紙、小化工、小製革、小印染、小釀造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全部關停。

數據來源:當地政府或各有關部門的文件、實施計劃。

2.有獨立的環保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製。

指標解釋:

設有獨立的環保機構,將環境保護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創建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評優創先活動實行環保一票否決。

數據來源:當地政府或各有關部門的文件。

3.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任務。三年內無較大環境事件,群眾反映的各類環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未造成明顯影響。

指標解釋:

按照國務院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各鄉鎮各部門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完成年度節能減排任務。

較大環境事件,指“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較大環境事件(Ⅲ級)以上(含Ⅲ級)的環境事件,具體要求詳見上述預案。及時查處、反饋群眾投訴的各類環境問題。

外來入侵物種指在當地生存繁殖,對當地生態或者經濟構成破壞的外來物種。

數據來源:發展改革、環保等部門。

4.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數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標解釋:

按照《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範(試行)》(HJ/T 192—2006)開展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價。

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數連續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態縣的排名)。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5.全縣80%的鄉鎮達到全國環境優美鄉鎮考核標準並獲命名。

指標解釋:

全縣(含縣級市、區)80%的鄉鎮(街道)被命名為“全國環境優美鄉鎮(街道)”。

數據來源:環保部門。

第二部分建設指標

1.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指標解釋:

指鄉鎮轄區內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以後剩餘的,可直接用於進行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

2.單位GDP能耗

指標解釋:

指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的耗能量。

數據來源:統計、經濟綜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門。

3.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

(1)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

指標解釋:

工業用新鮮水量指報告期內企業廠區內用於生產和生活的新鮮水量(生活用水單獨計量且生活汙水不與工業廢水混排的除外),它等於企業從城市自來水取用的水量和企業自備水用量之和。工業增加值指全部企業工業增加值,不限於規模以上企業工業增加值。

數據來源:統計、經貿、水利、環保等部門。

(2)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

指標解釋:

指田間實際淨灌溉用水總量與毛灌溉用水總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總量指在灌溉季節從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淨灌溉用水總量指在同一時段內進入田間的灌溉用水量。

數據來源:水利、農業、統計部門。

4.主要農產品中有機、綠色及無公害產品種植麵積的比重

指標解釋:

指有機、綠色及無公害產品種植麵積與農作物播種總麵積的比例。有機、綠色及無公害產品種植麵積不能重複統計。

數據來源:農業、林業、環保、質檢、統計部門。

5.森林覆蓋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