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節 循環經濟示範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2 / 2)

3.示範區創建工作背景情況說明;

4.示範區建設的組織機構名單;

5.地方政府已有或擬給予示範區建設的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國家環保總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總局局務會批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批準為循環經濟示範區,並授予統一規格的標牌。

十六、示範區命名格式為:示範區所在地名+“循環經濟示範省(市)”。

十七、示範區建設在其地方政府設立的領導機構領導下,按批準的規劃內容和時間實施。若需對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應報告國家環保總局並征得其同意。

監督管理

十八、示範區建設單位應每季度向國家環保總局報告示範區建設和發展情況與存在問題等,年終上報年度總結。國家環保總局以《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形式,發布全國循環經濟示範區發展的最新信息。《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由國家清潔生產中心負責承辦。

十九、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組對示範區進行定期考核、檢查,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出現以下情況的示範區,國家環保總局責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然不符合標準的撤消其命名:

1.示範區建設機構管理不善,不能及時報告示範區發展動態;

2.示範區中的重點企業嚴重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汙染物排放不達標;

3.未按示範區規劃的要求和目標推進示範區的建設,示範區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未及時報告,使示範區建設滯後或成效不明顯。

組織實施

二十一、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協調推動循環經濟在全國的試點工作,組織製定示範區規劃指南,組織製訂循環經濟發展指標體係,對各地示範區建設進行指導。

二十二、國家清潔生產中心作為示範區建設的技術支持單位,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對示範區建設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研究循環經濟國內外進展情況,定期發布全國循環經濟發展信息。

二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統一要求,協調、指導本轄區內的示範區建設和環境監督、管理,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編製示範區建設的總體規劃,推進示範區建設工作,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實規劃和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四、示範區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對示範區建設可提供以下支持:

1.示範區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調整區域經濟結構、推動產業升級的重大戰略措施,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建設目標的實現;

2.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結合地區實際,製訂促進示範區快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

3.有利於示範區發展的管理體製,動員和組織有關部門,支持示範區建設;

4.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利於示範區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

5.依靠企業自願行為,按照市場規律,組織建設示範區;

6.開展循環經濟的宣傳和培訓,建立激勵政策和措施。

二十五、示範區企業要按照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在從事業務活動中,根據“3R”原則,有責任采取措施控製原材料的使用量,對可利用的產品和廢物進行循環利用,對最終不能利用的產品進行合理處理處置。

二十六、示範區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資源的循環利用。按照示範區規劃分期分批實施示範區建設項目,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指導和推動的原則,建立符合市場機製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等運作模式;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協助企業建立企業間的共生組織和產業鏈,高標準完成示範區建設。